民法典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可不可以相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9 18:17:19 55 人看过

一、民法典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可不可以相抵

互负债权债务往来关系可不可以相抵,只要债务人互负债务,且互负债务的种类和品质相同的就可不可以抵销,如果债务人互负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不相同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不可以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不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不可以抵销。

二、民法典中债权债务多久可不可以清算

《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债权债务清算的时间。在公司法中,解散后十五日内应当开始清算。法人解散必须清算。但是因为合并或者是分立而解散的不用清算。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债权债务中是存在互负债务

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和同等履行必须具备各方当事人所认同的同等价值。对于对待给付的双方债务,还应该包括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让与请求权、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双方的恢复原状义务。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之义务,但是其法律基础在于义务之间的牵连性,而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即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与另一方主给付义务之间并不丧失牵连性。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n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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