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当事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二、刑事诉讼法当事人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1、被害人
是指在公诉案件中,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2、自诉人
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3、犯罪嫌疑人
是指在公诉案件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提起攻速前,因涉嫌犯有某种罪行而依法接受刑事追究的当事人。
4、被告人
是指因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而被自诉人或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人民法院,接受审判的当事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参与人。
6、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参与人。
三、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提出控告;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量刑意见;和解的权利;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四、当事人不同的诉讼权利
1、被害人
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2、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御性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被告人获得起诉状副本、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救济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执行权、申诉权、上诉权。
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进行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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