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的受理法院具有明确的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申诉的受理法院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或监所检察部门管辖。前者负责处理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后者负责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申诉的管辖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申诉的受理法院具有明确的管辖权。
1.由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有: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的有: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监狱和看守所中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该部门管辖范围包括:在监狱、看守所内的虐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违法行为;刑罚执行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刑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刑罚执行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生活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罪犯在监狱内非刑罚执行活动中受到的侵犯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根据法律规定,申诉的受理法院具有明确的管辖权。申诉的受理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规定,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监狱和看守所中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该部门管辖范围包括:在监狱、看守所内的虐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等违法行为;刑罚执行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刑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刑罚执行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生活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罪犯在监狱内非刑罚执行活动中受到的侵犯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因此,申诉的受理法院具有明确的管辖权,申诉的受理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受理相应的申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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