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立案审查、审查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等阶段。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一)立案审查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二)决定提出抗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三)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既然要求刑事法庭对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检察院必然是有重大的证据能够推翻原来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的。在整份再审抗诉书当中,最关键的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原因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普通民众即便是了解了刑事抗诉书的写法,生活中也基本接触不到。
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是针对民事抗诉案件办理工作的一套规范和制度,包括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执行和监督等内容,旨在保证民事抗诉案件公正、及时、高效地办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规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民事抗诉案件,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决定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处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是为了保证民事抗诉案件公正、及时、高效地办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民事抗诉案件,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决定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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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程序如何进行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6不安抗辩权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