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通过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20:41:37 396 人看过

通过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依靠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模式:

1.主动保护模式有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备案;

(2)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

(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

(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2.被动保护模式下有以下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

(2)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3)海关在扣留20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或者放行货物。

一、物流保险的损失赔偿问题

1、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二、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怎样处理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发出声明放弃货物的,由海关对货物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扣除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全部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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