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可以分为分婚前出资和婚后出资两大部分来说明一、婚前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1.父母婚前部分或全款出资,该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的名下,父母没有明确该房屋系对单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则该出资视为对出资方子女个人的赠与。
2.父母婚前部分或全款出资,该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子女配偶双方的名下,但双方没有约定该房屋系对个人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则法院有可能认为该房屋系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从而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婚前部分或全款出资,该房屋登记在配偶方面一下,但双方没有约定该房屋系对个人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则法院有可能认定该房屋系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从而认定出资款系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1.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双方没有约定该赠与系对单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则法院最终可能认定该出资款系出资方子女对双方的赠与,故出资款所对应的房屋份额双方写共同共有每人各享有1/2份额。
2.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双方没有约定该赠与系对单方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则该房屋最终有可能认定该房屋系对单方的赠与,也有可能会认为该房屋系对双方的赠与,这个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不过法官即使认为该房屋系对双方的赠与,最终在分割财产份额的时候也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出资方子女予以适当的照顾。
3.父母全款或部分出资,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屋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父母对配偶双方的赠与,从而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很有可能平均分割该房屋,有可能对出资方子女予以适当的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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