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欠公正一审法院来纠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1 08:25:05 142 人看过

作者:吴华国

南昌市公证处在对一宗房产的赠予、继承活动进行多次公证时,被当事人一方指控存在欠公正行为,与其主管机关南昌市司法局一道被诉上法庭。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裁定,认为公证员未尽到核对事实的义务,市司法局维持其“公证”理由欠妥,应予撤销。

原告黄怡珍的父母1980年于南昌市张家山地段购得一处房产,取得了相关的产权证。1983年他们在原处拆旧建新为三层楼房,但一直未能取得新的房产证。1988年11月11日,原告父母提出将新房的第二层赠予本案中的黄大栋,南昌市公证处对此进行了第一次公证,公证过程中赠受双方出具的均为与实物不符的老房产证。直到2002年1月,原告母亲才取得整栋新房1至3层的产权证。同年5月原告父母先后去世。死者生前并无遗嘱,因而包括原告在内的4个子女成为该房产的合法继承人

2002年6月,另外3个子女自愿申请放弃死者遗产继承,南昌市公证处第二次为他们提供了公证服务,这样全部房产就归原告继承。此后,黄大栋以第一次赠予的公证书为据,对公证处第二次的公证提出质疑,要求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市公证处于2004年3年,对第二次公证的内容进行了书面更改,认为继承人继承的房产应为除楼房第二层以外的部分。而这次更改,又引起原告不满,原告遂将市公证处申诉到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但两级司法机构均维持了市公证处的更改意见。因而原告最终将市司法局和市公证处一并告上了法庭。

东湖区法院在同日作出的两份判决认为,在第一次公证过程中,市公证处公证员未尽到《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中要求的对法律事实核对无误的义务,且相关的公证文书从草拟到签发均由一人完成,违反了公证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市司法局两次维持市公证处作出的“公证”和“公证更改”理由欠妥,应予撤销,相关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来源:新华社

公证处公证的房子可以要回来吗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或事先约定。公证处公证完了的房屋不好要回。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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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9日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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