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如何防止农村建房过程中建房主、施工承包人员、其他人员及财产因施工安全造成损失?
【要点提示】
农村建房过程中建房主、施工承包人员、其他人员因施工安全造成损失的预防与治理。
【案例索引】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07)陆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2007年10月20日)。
【案情】
原告:王*昆、王*云、陈*兰
被告:陈*国、程*武、程*明
原告诉称:被告程*明、程*武两兄弟的房子相邻,原建好一层。2007年3月3日,程*明、程*武将建二、三层工程承包给陈*国,包工不包料。在施工过程中陈*国的施工员找原告去砌墙。2007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砌程*明家三楼天井6分墙时,被告程*明、程*武两家的中间墙倒下,连人带墙掉入院中。原告当场昏迷,经送陆良县培芳医院抢救,后转昆明延安医院治疗35天,因家中无钱治疗回家休养,伤情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后期治疗费6500元,今后二级护理依赖,残疾用具评估。经双方多次协商,被告拒绝赔偿,对原告不闻不问,程*明、程*武每人付过1000元医疗费,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45401.2元。
被告陈*国辩称:1、原告陈诉事实不清,我承揽施工的范围只限于房顶的搅拌和室内施工,没有房顶砌墙工程量,原告表示我叫来施工的人员。2、原告是被其自己砌的墙倒下致伤的,我施工完三层房顶后,房主把房顶的砌墙工作交给他人干,我看原告的墙不正,就建议他拆掉,房东知道要求他拆,他说倒不了,原告砌完后来砌边墙是,他自己砌的墙倒下来把他推了掉下来。原告从没找我提出过任何要求,只是诉讼时,原告失去理智把我作为被告,原告不是为我干活的人,我不应承担责任。3、本案不适用雇员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原告是被其自己砌的墙倒下致伤的,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范围内的行为所致,应适用倒塌物损害赔偿规定,由管理人或所有人进行赔偿。
被告程*武、程*明共同辩称:1、答辩人与原告没有雇佣关系,答辩人是将建房发包给陈*国按图施工,具体操作由陈*国负责。2、工伤事故双方签约前一明确约定有施工方负责。3、王*昆的雇主系陈*瑞,应由直接雇主承担责任,陈*国将工程转给四川来招亲的陈*瑞建盖,陈*瑞直接雇佣王*昆砌墙,出事后陈*瑞逃避,应找直接雇主追偿。4、受害人王*昆与陈*瑞违章操作,本人又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昆与陈*瑞砌答辩人家隔墙时砌歪掉,答辩人发觉后要求返工重砌,王*昆反而说“晃墙不倒,倒墙布晃”,过于自信拒绝返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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