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制度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4 14:22:22 120 人看过

一、破产和解制度是哪些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现行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破产和解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而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依此规定就无法提出和解申请。因此,破产法应规定所有破产企业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且这一申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破产清偿顺序是哪些

破产债权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第一清偿顺序:职工债权,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因破产企业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

2、第二清偿顺序:社保及税收债权,包括欠缴的除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和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款项。

3、第三清偿顺序:普通债权,包括一般普通债权、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等。

4、第四清偿顺序:劣后债权,包括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n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n(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n(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n(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n(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n(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n(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n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04: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破产和解是否具有强制性
    一、破产和解是否具有强制性对此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在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定情况之一时,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当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能否依和解协议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对此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日本破产法》第328条规定:有确定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只限破产人在债权调查日未提出异议的场合,得在破产人、因强制和解而成为保证人或其他与破产人共同负担债务的人、为破产债权提供担保者,依债权表记载实行强制执行。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前,对此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破产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学理上说,应作与日本破产法相同的解释。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1
    2023-04-29
    412人看过
  •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的差异有哪些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1.具体的目的不同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4.效力范围不同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
    2023-04-29
    57人看过
  •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社会和谐
    个人不能破产引发诸多矛盾张育彪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产阶层的壮大成熟,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家庭参与投资,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已经越来越高。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在经济大环境难以避免大起大落的情况下,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在我国,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血的悲剧和家庭惨剧,引发社会矛盾,成为不和谐因素;银行索债不成,变成呆账坏账,成为影响金融体系安全的潜在炸弹。因此,很有必要根据国际经验,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出台个人破产法有利社会稳定张育彪介绍,我国2006年出台的新《企业破产法》仅仅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个人。国际上则一般先有《个人破产法》,再有《企业破产法》。现在,当个人与企业发生债
    2023-04-24
    417人看过
  • 破产和解有哪些步骤和程序
    破产和解流程有如下步骤:1、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同时需提交和解协议草案;2、符合规定的,法院裁定后进行公告;3、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和解协议;4、关于协议的决议通过执行后,和解程序终结。《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一、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除了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外,有表决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担保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除以上两项事项以外的
    2023-06-23
    114人看过
  • 破产企业员工赔偿制度详解
    企业倒闭宣布破产的,是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清算程序完成之后还需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手续,非因为劳动者原因而被辞退的,企业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因为破产而辞退劳动者的应该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是按照一年计算的,要是劳动者入职不满六个月的,只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公司破产清算员工补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如果有拖欠职工工资的,需要清偿职工工资和相应的社保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2023-06-30
    306人看过
  • 执行破产制度是指什么?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公司欠款不还怎么办法人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
    2023-04-12
    219人看过
  • 破产制度是如何实施的?
    执行破产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启动破产程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暂停;经理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代位执行是指什么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原则性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代位执行方面的立法,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不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此规定涉及代位执行的原则性规定,较笼统
    2023-07-14
    158人看过
  • 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预防机制和措施
    我国的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债务欺诈现象较多,信贷消费缺乏有力监督。在此情况下建立的个人破产制度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过程中需要设置预防制度被滥用的机制和措施,具体包括:1.创设严格的失权和复权制度。破产失权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经现代人权思想洗礼后保留的为数不多的能体现破产惩戒主义的制度之一。由于破产人的破产无疑会给债权人和社会造成一定损害,因此对其进行适度的惩戒符合公平原则,也是对其必要的警醒。失权表现为一定期限内对其各种公法、私法权利和资格的限制。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个人会丧失获得以下身份的资格:公职人员候选人、工(商)业公会会员代表、农(渔)会会员、合作社社员、建筑师、技师、律师、会计师、商务仲裁人、公司经理人与股份公司董事及监察人、无限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证券商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与业务人员、遗嘱监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及清算人、私立学
    2023-04-24
    142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最大亮点
    6月1日,新《破产法》开始正式施行。相比于20年前制订的旧《破产法》,新《破产法》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4月末,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联合举办,汇业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等承办的《破产法》实施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来自法学界、实务界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和清算界代表、企业界代表近100人结合破产管理人制度,就《破产法》实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上海国资》特发与会专家、学者在研讨会上的演讲精华,希望能对读者更好的理解《破产法》有所帮助。李国光文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人代表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利于保证债务人的公正、合理地进行。新《破产法》在总结我国破产案件审理实践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使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程序规定更具有可
    2023-04-24
    271人看过
  • 破产和解操作流程有哪些?
    破产和解进行的手续:1、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2、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九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块基石,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就是由清算、和解与重整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整合而成的,这三部分内容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共生共存、缺一不可的。所以,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是一个包含三层含义的综合概念,而远非破产还债这一层含义了。这
    2023-07-27
    72人看过
  • 破产和解适用于哪些情况
    一、破产和解适用于哪些情况破产和解在如下情况下发生:1.清偿债务与债权妥协相结合;2.保护债权人与维持债务人资产利益相结合;3.当事人为保障债权利益的最大化;4.会破产和解发生的其他情况。二、破产和解的特征破产和解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和解要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2.破产和解的终止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基础;3.和解协议应当经过法院认可方能生效;4.和解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5.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具有相对性。破产和解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三、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1.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2.和解协议的终止:(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
    2023-08-01
    491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制度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二、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三、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
    2023-05-02
    81人看过
  •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1、我国破产重整专指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因而它属于一项破产制度。在西方尤其在英美国家,其破产重整既可发生于破产程序中,又可出现于破产程序之外,此二者构成了它们重整制度的双轨机制,并且同非破产型重整区别开来。我国企业破产法只有限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也即通过重整原因与破产原因的等同化、重整程序破产化,破产程序外的重整由此失去了产生的可能性。2、重整与和解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被联为一体在国外和解制度同重整制度尽管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有着各自的独立性,和解并不一定导致重整,重整也不必然要求和解。但在我国,情形则恰好相反:欲和解则必先有重整的意思表示,欲重整则必先有和解协议的达成。既没有离开重整的和解,也没有离开和解的重整。我国破产法上和解与重整的这种关系,既有其优势,亦有其缺陷。前者表现在和解与重整可以相互促进,使各自的目的在合力的作用下迅速达到和实现。因为,重整
    2023-04-24
    476人看过
  • 破产制度中的破产保护与破产定义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破产重组方案。破产保护与破产的区别有:1、设立目的不同;2、价值功能不同;3、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同;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性规定有:(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
    2023-07-17
    31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如何理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
    • 破产财产分配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30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形成依据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破产财产分配,既是破产清算的一个过程和环节,也是破产清算的一个结果。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全部利益体现在破产财产的质和量上,破产程序的要旨之一,就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全体破产债权人。要分配破产企业财产,不能不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而此方案的制定,可以说是管理人义不容辞的工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形成依据
    • 怎么解释破产重整制度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6
      是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者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有限破产制度申请程序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2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破产和解制度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27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现行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破产和解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而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依此规定就无法提出和解申请。因此,破产法应规定所有破产企业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且这一申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