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6 05:54:59 325 人看过

一、国家对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都有哪些

1.关于女性经期的权益保护。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严禁安排女性员工在月经来潮时期从事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的高海拔、低气温或者是冷水中的作业情形以及执行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中所认定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场景中。

2.对于处于孕期阶段的女性员工的权益保护。

依照法律法规,企业不得安排孕妇在妊娠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各类劳动活动。

对于已经怀孕超过七个月的女性员工,企业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她们进行长时间的工作以及夜间加班等劳动行为。

3.关于女性产期的权益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女性员工在分娩后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待遇。

4.关于女性哺乳期的权益保护。

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女性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活动,同时也不能安排她们进行长时间的工作以及夜间加班等劳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照规定给予哪些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国家对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都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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