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对象探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7:21:09 113 人看过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什么情形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

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情形有:

1、根据主刑确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必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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