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既遂?未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0 05:00:44 90 人看过

【案情】

被告人高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人房某,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人库某,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高某、房某、库某在维修部吃晚饭时商量到**油田总机械厂周围的饭店抢劫手机。当晚9时许,被告人高某携带匕首,房某携带弹簧刀与库某窜至总机械厂公园,伺机实施抢劫。三被告人行至总机械厂菜市场北的公路,发现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刘某,即拖住刘的自行车实施抢劫,因刘某大声呼救,三被告人逃窜。在总机械厂东大门附近,高某掏出匕首对抓捕群众进行威胁,后被当场抓获,次日被告人房某、库某亦被公安人员抓获。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房某、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携带管制刀具,抢劫他人财物,由于被害人刘某大声呼救,三被告人逃窜,在逃跑途中被告人高某持刀对抓捕群众进行威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房某、库某未遂,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房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库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评析】

从以上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本案符合抢劫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特征和要求,构成抢劫罪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在于,第一被告认定为抢劫既遂,第二、三被告认定为未遂的原因是什么?辩护人曾对此问题提出过质疑,因此,对本案各被告人抢劫行为的既遂与否问题进行探讨大有必要。有的学者认为,抢劫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是否实际劫取到财物作为区分界限;有的学者认为,抢劫罪的既遂与否的标准有二:一是是否已实际劫取到财物,二是是否致被害人伤亡,这里的伤应系轻伤以上的伤害等级。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第二种观点确定的两个标准,本案三被告人都没有劫取到财物,也没有致人伤亡,虽然高某与其他二名被告不同的是使用了威胁手段抗拒抓捕,但显然难以构成抢劫既遂。因此,高某的行为亦应属于犯罪未遂,只是从情节上看要比另外两被告严重一些,认定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既遂显然欠妥。

作者:**云纪鹏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n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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