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2月1日起,提高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各车辆通行费标准平均上调35%,调整后的通行费标准见附表。
二、京津塘高速公路继续实行按区间收费。通行费尾数以5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三、七作五。
三、请京津塘高速公路联合公司按上述标准和原则,具体制定区间收费标准,报我委、你部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四、请京津塘高速公路联合公司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调价后各方面反映及车流量、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反馈我委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物价局。
附表:
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表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表
单位:元/车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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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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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41吨(含1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
B0.471吨-7吨(含7吨)货车,8座-19座(含19座)客车
C0.617吨-15吨(含15吨)货车,20座-40座(含40座)客车
D0.8115吨以上货车、集装箱,40座以上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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