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19:53:41 139 人看过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而通常所称的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包括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权和领事官员、其他人员和外交人员、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两个方面。

领事制度的产生较常设外交使团为早。在职务上,领事职务主要是保护、促进、了解和发护照签证等、帮助派遣国国民、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极其航行人员等等,而使馆则主要有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告、促进五项主要职务。

在人员类别方面,按照1963年维*纳公约,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行政和技术人员(领馆雇员)和服务人员()。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而使馆人员则分为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官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如大使、公使、代办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二、三等秘书,各种专员,陆、海、空武官,外交代表则仅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

领事馆和使馆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对外关系机关,但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在于:

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过来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的事务;

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领区;

4、使馆设立则领馆必然设立,设立领馆则不一定设立使馆,使馆被撤撤销而领馆不一定撤销。

正由于使馆和领馆起源不同,职务也有区别,才使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出现相当多的差别。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1、使用国旗、国徽方面,根据1963年《维*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9条之规定,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而使馆则无此限制。

2、馆舍不可侵犯方面,1963年维*纳公约对领馆馆舍规定了不可侵犯,但是这种不可侵犯是有限制的。而1961年《维*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使馆的相关规定则无此限制。两者区别主要有:(1)1963年维*纳公约第31条第2款规定:“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这里关于“推定同意”和将保护范围限于领馆的“办公所”之规定,使其不可侵犯性有一定限度。而1961年维*纳公约对使馆不可侵犯的规定则无任何例外情况;(2)1961年维*纳公约第22条第3款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而在1963年维*纳公约对于征用之规定则表示了:“如为此等目的(国防或公用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第31条第4款)。很明显,在给予规定的赔偿条件下,这种征用还是允许的。

3、通讯自由方面,1963年维*纳公约第35条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定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而1961年维*纳公约相关条款,对使馆则无此例外。

4、1963年维*纳公约第36条规定了领事官员可以与派遣国国民自由通讯和会见;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的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以及为他们聘请法律代表。第37条规定遇有派遣国国民死亡,需要为具有派遣国国籍的无充分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或托管人,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或在派遣国登记的航空器在接受国领域发生事故而接受国当局获得有关情报时,有义务通知领馆。而对于使馆,1961年维*纳公约则无此规定。

二、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和使馆外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1、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而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2、管辖豁免方面,1963年维*纳公约规定了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而1961年维*纳公约则规定了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乙)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丙)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第32条第3款还规定了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3、作证义务方面,1963年维*纳公约规定,领馆人员可被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例外是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同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言。对于外交代表,1961年维*纳公约规定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除非出于自愿。

4、其他特权和豁免方面,1963年维*纳公约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了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而1961年维*纳公约对外交代表也无此规定。

三、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取得形式的区别

1、1963年维*纳公约规定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起开始享有。而对于外交人员,1961年维*纳公约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2、领馆和使馆之所以享有特权和豁免权,根据1963年维*纳公约之序言及1961年维*纳公约之序言,可以认定为“职务需要(fnctionalnecessity)说”。因此,领馆馆长要享有特权和豁免,必须取得任职,这就需要由派遣国发给“委任文凭”,由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同样,使馆馆长也需要派遣国发给“国书”以任职,才能真正取得特权与豁免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17日 00: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豁免相关文章
  •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是怎样的
    第一条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第三条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第四条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舍,须经使馆馆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的同意。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使馆的馆舍、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和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强制执行。第五条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第六条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第七条使馆人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第八条
    2024-01-11
    318人看过
  • 刑事责任豁免权有什么特征
    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特征:1、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主体,如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不享有此权利;2、豁免权是控辩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平衡的重要保证;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利;3、豁免权只发生在刑事诉讼和相关程序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和相关言论不受此特权保护;4、豁免权是不可放弃的。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体的公平和程序的公平,从而实现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保护人的权利。一、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归哪里管辖1、外国人犯罪管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在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
    2023-06-20
    440人看过
  •  有豁免权的人的特征
    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豁免权,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及其家属、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以及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1.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豁免权。2.外交豁免权适用于所有外交代表,无论是常驻代表还是临时使节,包括他们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没有结婚的女儿等家庭成员。具体如下:(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
    2023-10-24
    296人看过
  • 赦免和豁免的区别
    法律综合知识
    赦免和免除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赦免是减轻罪责或刑罚,免除处罚是因法定事由不适用行政处罚。赦免适用于已判刑者,免除处罚适用于未判刑者。量刑时需考虑多个因素,如动机、恶性、累犯、自首、立功和认罪态度。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赦免和免除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赦免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而免除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赦免是已经判刑的,而免除处罚是还未判刑的。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来确定。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帮助。 赦免和豁免:法律上的容错与权利保护 赦免和豁免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概念,它们都与容错和权利保护有关。赦免是指国家或政府对个人或团体的刑事责任进行特殊处理,从而减轻或取
    2024-03-25
    460人看过
  • 领事有完全刑事豁免权吗
    为了保障外交官不受干扰地履行派出国家赋予的职责,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官享有刑事、民事豁免权。但是,豁免权不是无限的。派出国家可以宣布对某个外交官放弃豁免权。外交官犯下严重罪行时,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双边、多边条约的规定,豁免权也可能被剥夺。一、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哪些民事诉讼(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二)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三)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四)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领事官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权与豁免。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或者领馆服务人员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除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外,不享有本条例规定的特
    2023-02-19
    50人看过
  • 豁免权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专有权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担保物权是指在销售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特定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排他性权利不是破产法设定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某些已确立的实体权利所给予的特殊处理。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以民法担保制度为基础的担保物权。对被担保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和连带责任规则下的担保,不享有专有权的待遇。
    2023-05-31
    301人看过
  •  什么是租赁豁免权?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委托赋予辩护律师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这意味着律师可以拒绝向司法当局透露其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并且不受正当执业行为影响的言论和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和制裁的权利。作证豁免权是指律师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而责任豁免权则是指律师不受正当执业行为影响的言论和行为不受相关法律追诉和制裁的权利。刑事诉讼中,基于租赁纠纷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受正当执业行为影响的言论和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和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它是指律师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法 律 赋 予 律 师 的 租 赁 回 避 权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在处理某些案件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其中,租赁回避权是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障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
    2023-09-01
    147人看过
  • 主权豁免是管辖豁免吗
    法律综合知识
    一、主权豁免是管辖豁免吗主权豁免并不是管辖豁免。主权豁免:①又称国家豁免。主权国家不受别国法院管辖的权利,主要是司法豁免,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主权豁免也包括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参见外交特权。②美国具有历史的法律原则之一。政府是国家主权的代表,不经其同意,在法院不受追诉。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二、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方式是怎么样的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基于相同或不同的管辖基础而对同一个问题主张行使管辖权时,就会发生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对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尚没有形成全面统一的国际法规则。在国家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国内立法中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包括管辖权冲突时的适用规则。(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缔约国之间在某些问题上的管辖权冲突,如确立有关国家的专属管辖权,或规定管辖权的优先顺序等。(3)通过有关国家间
    2023-04-20
    89人看过
  • 什么是产品侵权的豁免
    产品侵权免责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尚处于制造、装配、包装等阶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责任。产品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以外的侵权构成要件的,产品生产者虽不承担产品责任,但应当依照侵权法承担侵权责任。不使产品流通是生产者免除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产品流通包括销售、出租、捐赠或者对产品设定抵押、质押。产品进入流通环节时,不存在造成损坏的缺陷。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不存在造成损害的缺陷,则意味着产品缺陷的产生与产品的生产者无关。根据民法的精神,生产者对他人的行为不负责任,应当免除责任。科学技术水平在产品进入流通环节时找不到存在的缺陷。产品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是以全社会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为基础的,而不仅仅是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如果产品存在缺
    2023-05-02
    413人看过
  • 领事官员享有哪些刑事豁免权?
    根据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领事官员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严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者拘留的不在此限。领事官员不受监禁,但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不在此限。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者根据对等原则办理。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享有的司法管辖豁免不适用于下列各项民事诉讼:(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二)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三)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四)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
    2023-06-11
    61人看过
  • 在破产程序中,豁免权和其他权利有什么区别
    豁免权与其他破产程序中的权利有何区别?1。免责权是破产人行使破产财产的权利,不同于破产管理人管理下收回非破产人财产的权利。因此,有余额的,享有免责权的债权人应当返还破产管理人,清偿全部破产债权人。清偿不足的,未清偿的债权转为破产债权,可以对破产人的其他财产行使权利。通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人将作为破产债权人受偿。但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不构成免责权。由于该财产不归破产人所有,有担保债权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实现。相反,当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则构成专有权。但由于其不是主债务人,当担保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时,剩余债务不能作为破产债权请求破产人清偿,只能向原债务人求偿。同时,如果排他性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则债权不能转化为破产债权,因为二者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没有债务关系。这与破产宣告后产生的破产债权和破产费用,在财产清偿范围上,是针对一般破产财产行使的不同。根据我国破产法的
    2023-05-31
    326人看过
  • 刑事豁免权的条件
    1.外交人员享有刑事豁免权2.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儿。具体如下:(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本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一、刑事豁免权的含义豁免权又称刑事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二、豁免权的内容与限制
    2023-02-10
    82人看过
  • 外交特权与豁免规定了哪些内容?
    有关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定是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籍的人。任命中国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经中国主管部门同意。中国主管部门可以随时撤销同意。大使馆不受侵犯。经使馆馆长或其授权人员同意,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使馆馆。中国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大使馆免受侵害或者损害。外交特权的根据关于外交特权的根据,主要有三种学说:(1)治外法权说。拟制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2)代表性说。认为使节是君主或国家的代表,根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使节应享有外交特权;(3)职务需要说。认为使馆及外交人员的特权是执行职务的需要。《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同时也考虑到外交人员的代表性。享受外交特权的人员范围是外交代表,外交代表的特权从为赴任而进入接受国的国境时开始,到其职务终了而离开接受国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条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
    2023-07-04
    375人看过
  • 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我国过去曾把外交特权和豁免统称为优遇,即优惠的待遇。也有的国家称为豁免权和优例,但无论哪种说法,就其内容来说无多大差别。一、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由来自古以来,各国对相互派遣临时性的使者,实际上都给予某中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我国古代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之说。在欧洲,从十三世纪起,即开始出现常驻使节,他们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别的保护。当然,当时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尚无成文的国际法为依据。到十七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后,使节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逐渐形成为一种惯例。以后,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有些国家对使节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订立了专
    2023-06-11
    199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豁免是指特定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特殊权利,这些权利使他们可以免受某些刑事指控或减轻刑罚。通常,这些特殊人员包括政府官员、议会议员、外交人员等,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的风险,因此国家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给予刑事豁免。... 更多>

    #刑事豁免
    相关咨询
    •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有哪些具体内容?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0-11
      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自由。 5、免纳关税和捐税。 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
    • 什么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2
      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依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待。这这种特权和优待是建交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而作出的。一方面尊重了驻在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保障了派遣国的权利和两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
    • 使馆享有特殊权利与豁免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4-12-24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为了使领事在驻在国境内能够更好地执行职务,特权及管辖上之豁免权。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 使馆档案与文件不得侵犯。 3. 通讯自由。 4. 使用国旗和国徽。 5. 免税。 6. 免除关税和免受查检。 温馨提示: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可能存在细微差异,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在办理案件时,建议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如有法律诉求,可与律师沟通并维护自身合法
    •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是怎样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14
      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等等。
    • 豁免权的特征有些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3
      豁免权的特征如下: 1、豁免权是职业特权。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有权利; 2、豁免权是程序性权利。豁免权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程序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以及有关言论不受此特权保护; 3、豁免权是不可放弃权。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