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26:46 94 人看过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

近期,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对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缓解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行困难,保障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方因调价方案和调价程序不完善,宣传解释工作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规范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当前,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一是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要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三是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水价调整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听证制度。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三是合理确定水价调整时机和力度。各地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水价调整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水价的调整节奏和调整幅度,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

三、完善水价计价方式。一是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要继续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二是尽快对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实施按用水量计取水费,促进节水和降低供水企业产销差。三是适当确定各级水量间的差价。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城市,可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促进节约用水。

四、理顺水价结构。一是简化水价分类。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用水的结构,逐步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特种用水范围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二是突出调整重点。污水处理费偏低的地区,调整城镇水价时要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同时,要综合考虑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情况,着力解决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供排水行业协调发展。三是理顺再生水与城市供水的比价关系。各地要加大再生水设施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对再生水的生产使用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再生水使用成本。再生水水价的确定,要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鼓励再生水的使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强制部分行业使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

五、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为避免调价对低收入家庭产生较大影响,各地在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六、加强宣传解释。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重要性,将宣传解释工作贯穿于水价调整的全过程。要拟定详细和便于社会理解的宣传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向群众充分解释当前水资源和水污染治理面临的形势,加大节水和污水处理力度的紧迫性,供水及污水处理单位运行面临的困难,对低收入家庭的照顾措施,以及政府在供水及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投入和补贴政策等相关措施,全面阐述水价调整的必要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水价调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价格、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审慎决策,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握水价调整时机,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加强跟踪调查和指导,稳妥地做好水价调整工作,确保水价调整平稳实施。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2日 2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水费相关文章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住宅建设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委员会,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武汉、重庆、西安市计划委员会:目前,城镇住宅商品化工作正在逐步展开,为科学、准确地计算住宅建设完成的工作量,避免在计划上重列或漏列,经研究确定:今后建造商品住宅采取先建后卖的办法。建造时,不列入投资计划规模;建成后,全民所有制单位购买商品住宅的,则必须列入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投资计划规模。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的也要列入各地区的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望各地做好综合平衡工作,加强房屋市场供需预测,防止盲目发展商品住宅。
    2023-06-10
    270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为了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特制定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妥善处理好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附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一、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热力行业
    2023-06-10
    117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3-28【实施日期】2003-3-28【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号】建住房[2003]60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统计局:为了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发挥房地产统计工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交流和协作,及时发现、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统计部门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基础数据。二、为满足建
    2023-04-22
    15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善始善终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实施日期】1989/09/19【颁布单位】建设部【失效日期】近两年来,各地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7号文以及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的精神,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处理遗留问题,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善始善终地做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作如下通知: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44号、中办发〔1987〕7号文件和我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已有政策规定要解决的问题要力争多解决一些。二、对中办发〔1987〕7号文下达前,房屋产权人(华侨和去台军政人员)已提出申请,并交验了部分证件,但由于证件或其他手续(包括继承、弃权、公证、认定身份等)不齐、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补办,而房屋产权人现已补办完手续的,应按原政策规定,妥善处理。7号文件下达前,对华侨和去台军政人员,法院改判撤销代管,予以发还的房产,原则上
    2023-06-05
    374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加强联运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铁路局、交通厅(委、局):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取消了联运(包括铁路货运代理,以下同)的行政性审批。为落实做好取消联运行政性审批的工作,切实加强对联运业的后续监督和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联运业健康稳步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联运的基本概念及主要经营范围联运是指联运经营者受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的委托,为委托人实现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含两种,下同)或两程以上(含两程,下同)运输的衔接,以及提供相关运输物流辅助服务的活动。联运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办理两种运输方式或两程以上运输之间的衔接业务及提供相关辅助服务;提供货物
    2023-06-08
    180人看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发布文号:渝价[2010]6号各区、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经销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我局渝价[2009]359号和渝价[2009]462号文中公布的部分药品价格,按本通知附件中的附表执行。二、我局渝价[2006]472号文附表二中替考拉宁注射剂的生产企业由“法国赛诺菲安万特(GrppoLepetitiS.p.A.)”变更为“赛诺菲安万特”。渝价[2009]247号文中海南普利制药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变更为“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渝价[2007]114号文附表一中西黄丸的剂型由“水丸”变更为“糊丸”。三、止痛化癥胶囊、少腹逐瘀胶囊、孕三烯酮胶囊、甲
    2023-04-24
    381人看过
  •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若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市委、市政府京发(1993)12号文件和市政府住宅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并经批准出售的各类商品房价格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1.康居住宅和国家征用的建设工程拆迁房销售价格按现行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2.除小康住宅和国家征用的建设工程拆迁房外,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测定,每年颁布一次。3.除上述1、2两条规定的住宅外,其他商品房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本通知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9月30日前已签订购销合同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特此通知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2023-04-22
    479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转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6号)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学习、借鉴。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区域协调、经济与社会协调、人与自然协调的发展,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障城镇化健康有序推进,是当前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和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各地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当地实际,学习、借鉴贵州等地的做法,积极稳妥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水平,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2023-06-10
    388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如期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现就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企业债券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优势,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融资的较好工具。为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各地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进行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
    2023-06-05
    317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闽价电[2009]3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80元。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7430元/吨调整为7910元/吨;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6680元/吨调整为7160元/吨。根据现行我省“三价区高于一价区100元/吨,二价区高于一价区35元/吨”的规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一、附表二。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
    2023-04-24
    87人看过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几年,我国城市在改革中组建了一批不同规模、不同开发能力、不同性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综合开发公司。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发建设了一批以住宅和住宅区为主的各类房屋、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体制,开发房地产经营创造了条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1987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综合开发事业的归口管理”。根据这一要求,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以资质审查为重点,尽快把城市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工作抓起来。一、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由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所有开发公司,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接受各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二、各计划单列市(区)与经济特区的开发公司,由各计划单列市(区)与经济特区的归口主管部门,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其他城市、县镇的开
    2023-06-10
    19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直辖市规划局: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大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决策对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重大意义,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规划工作,促进城市住宅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为此通知如下:一、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政府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制定住宅(主要是经济适用住宅)和基础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特别是今年的任务和目标,并积极实施。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及早落实一批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抓紧做好选址工作,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和规划实施管理。要提高规划管理办事效率。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居住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研究
    2023-06-10
    441人看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11月10日零时起,每吨提高48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北京市发展和
    2023-04-24
    153人看过
  • 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2023-12-21
    324人看过
换一批
#办事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水费
    词条

    水费是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的费用。 规定征收水费是现代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的水法,对全部或部分用水实行征收水费制度。... 更多>

    #水费
    相关咨询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关于城乡结合部房子拆迁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9-28
      1、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 2、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的通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0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监发〔2011〕22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
    • 西安市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住房调控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调控工作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0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和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
    •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供有限条件的购房资格的意见是怎样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27
      根据2014年7月份,福建省三明市发出的《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示不再对非本地户籍购房人设置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以及在市区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条件。该意见有效期一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主要内容如下:市区买房可获奖励。凡在市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商业营业用房(不含二手房)的,由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等额予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