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昌故意伤害致死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46:36 265 人看过

被告人李德昌,男,36岁,捕前系农民。

1992年3月3日,淮阴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德昌以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992年9月1日淮阴市人民检察院向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德昌犯罪事实如下:

1992年1月7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李德昌因琐事与李德海等人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李德昌持木锨猛击李德怀(系李德海胞弟,男,14岁)头部一下,致李德怀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1992年9月11日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德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德昌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其父李永恩不服,以事情的引起和扩大不在被告方为由提出申诉。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7年12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该院一审判决,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查明,被告人李德昌同本族兄弟李德海等十来人于1992年1月7日中午在小孩姑父家出礼,同桌喝酒时,因劝酒引起纠纷,互相厮打,后被人劝阻。下午四时许,李德海、李德波等人先到家,把中午的事告诉小叔李永清,当时李德昌父亲李永恩在场,双方均不冷静,言语中流露出准备打架。此时,王爱标(李德昌妹婿)、李德生途经李永清家门前时李德海首先打王爱标一拳,又引起双方再次厮打。李德昌见状即空手快步赶到现场,混入厮打。李德怀见其哥李德海被打,即拿筑钩上去帮其哥,当被人拦住夺下时,李德昌持锨打李德怀头部一下,致李德怀当场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死者李德怀系头部遭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原审被告人李德昌对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其辩称:中午在沙立田家吃酒,弟兄们引起争吵,厮打,双方均有责任,后经人劝阻,事态已平息;在回到家后,是李德海和李永清等人持凶器,重新挑起事端。自己在双方打起来后,与李德怀(本案死者)才参与。在厮打中,自己只打一锨,偏偏又打在死者的头部。其侵害的手段单一,不属情节恶劣,又系家庭纠纷引起,自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重,请法庭在量刑上从轻判处。

1998年4月17日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德昌提出只打一锨,偏偏又打在了死者的头部。其侵害手段单一,不属情节恶劣的辩解理由成立。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于1998年4月17日改判被告人李德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宣判后淮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遂于1998年6月4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指出:

被害人李德怀年仅十四岁,手中的筑钩已被他人夺下,对他人已不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德昌持械猛击李德怀头部,出手凶狠,致被害人当即倒地,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李德昌作案后,既没有对被害人予以积极救治,也没有主动到政法机关投案自首,无从轻处罚条件。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只打一锨,偏偏又打在死者头上,其侵害手段单一,不属情节恶劣为由对李德昌从轻判处。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1998年9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审理认为:江苏省淮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改判不当提出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撤销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维持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德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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