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四个要件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0 09:13:03 143 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四个要件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二、商业秘密泄密的途径

商业秘密泄密的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一些掌握企业重大商业秘密的骨干员工,往往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原来的企业,直接造成了原来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流失。个别企业员工因为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将自己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2.工(商)业间谍

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工(商)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采访、参观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

4.供应商与客户

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意味着这些信息进入公共领域后,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

6.广告及商贸展览

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这种行为属于向公众披露,也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除了正规的文件、资料外,商业秘密还普遍存在于废旧电脑磁盘、办公废纸以及工业垃圾等废旧载体中,这一点最易被忽略。

三、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的计算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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