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发生质量问题之际,当事人有权依照相关合同条款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具体赔偿因质量问题而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经过严格检验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那么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予以支持。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购买者同样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亦会予以支持。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只要在保修期内,出售方均有义务负责进行修复工作;如果出售方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买者则可自行选择或委托他人代为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引发的其他损失,都将由出售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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