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
文号:湘地税发[2005]61号
发布日期:2005-6-7
执行日期:2005-6-7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是利用税收手段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调控,是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将思想统一到《通知》要求上来。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贯彻实施的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建立督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税收征管。
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逐步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三、明确具体标准,严格执行政策。
(一)按照湘政办发〔2005〕23号文件规定,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平均交易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段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各公布一次。
(二)个人住房交易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的征收,要积极推行由地方税务部门在房地产交易或权属登记场所设立专用窗口征收或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的方式;契税按现行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管理。实行委托代理的按规定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搞好房地产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凡不能提供完税(免税)凭证者一律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三)2005年6月1日前已被房产部门登记管理,尚未缴纳和办毕产权过户手续的住房,仍可将其视同6月1日前销售,但必须在7月31日前缴清应缴税款,办毕产权过户手续。
(四)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收征收机关依据税法核定。财政、税务部门应采用统一的计税价格。
(五)按现行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的住房,纳税人应持《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报主管税收征收机关(地方税收机关是指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代征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税收征收机关核准。主管税收征收机关应将减免税资料存档并分户建立减免税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房屋购买时间、房屋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房屋销售时间等。
(六)各地可根据信息化水平高低确定各部门间的信息传递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网络或软盘等电子介质传递信息,进行实时监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用纸质的形式传递信息,次月十日前进行一次信息交换。
(七)各市、州级地方税务部门于季后十日内将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四、各地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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