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即能够通过自己的控制行为掌握饲养动物危险性扩散的人。
2、侵权行为的存在,即饲养的动物实施加害行为。
3、被侵权人遭受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情况下理解为饲养的动物将人咬伤、抓伤、踩伤等人身损害,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应包括被侵权人因饲养动物致害遭受惊吓、恐吓等心理恐惧从而诱发的精神上的损害。
4、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动物的致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宠物狗主人如何避免自己的狗伤人
1、主人要充分了解自己的爱犬,不要过分溺爱。
主人在购买犬之前要彻底摸清犬的类型,并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学习,从犬的叫声、动作、眼神中把握控制它。要记住,犬类的特性是高度敏感,对环境、气候、时间、活动的物体和气味的细小改变都会出现相应的反应,都有可能在瞬间突然袭击他人甚至主人。也不要过分溺爱,让它养成了各种坏习惯。
2、外出散放时必须佩带牵引带,切勿过分挑逗犬类。
不论是很小的吉娃娃,还是德国大丹;不论是受过训练的工作犬,还是藏獒犬,在听到尖叫声、突然间的震动声、外界的攻击声(放枪)、动物的惨叫声(犬被猎杀)都会产生突如其来的反射。其次,走出自己的家门以后,与熟人和其他的犬狭路相逢的时候,千万不要大声说话或手舞足蹈,更不要主动去挑逗犬。
3、主人要会批评教育爱犬,遇到突发情况要冷静。
当爱犬看上去是主动袭击人,其实源于内心的恐惧,吼叫的目的是吓唬人和呼唤自己的主人。如果被袭击的人尖叫、踢打犬,就是积极的“应战”之举,后果是增进了犬的进攻。此时,主人应该原地不动,大声地呼唤犬的名字,叫它回来。犬一旦回来,主人就要严肃批评它,大声发出“坐”的口令,让它安静下来。如果犬立即服从主人的口令,要对它进行表扬,让它知道什么是错误的行为,如何改正。
4、主人要不离不弃,做一位合格文明的主人。
不文明的宠物主人既是对宠物狗的不负责,也是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不负责。对宠物狗负责,不仅仅要照顾好它进食、健康等生活要素,更要规范、约束其行为举止,防止给他人带来烦恼。
饲养宠物是每个人的自由,但前提是能够约束好宠物的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侵扰和伤害。一旦因为自身约束不力导致自己的宠物伤了人,作为主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害赔偿责任的。
-
2024民法典的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有哪些规定
67人看过
-
工人施工过程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谁赔
174人看过
-
施工方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他人损害,拒绝赔偿怎么办?
394人看过
-
置换动火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475人看过
-
未使用安全带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149人看过
-
未实施安全措施行人受害,施工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84人看过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
动物福利: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损的责任归属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12-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若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
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6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处置危及用电人权益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立即报告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二)立即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三)组织应急电力供应,保证重要单位用电;(四)其他恢复电力正常供应的措施。
-
-
疫情期间企业未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承担什么责任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安全巡检制度,或者未及时
-
税收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和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如何处理?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0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两种不同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在税收实践中,这两种措施对打击偷税、抗税等行为以及维护《税法》的尊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区别对待,不能混淆。(一)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