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拒绝被探望怎么办
子女拒绝被探望的办法如下:
1.若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则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若子女拒绝探望是出于另一方唆使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不给探望权怎么保留证据
不给探望权保留证据可以通过找见证人、阻碍探望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留聊天证据,假如一方不让另一方见孩子,在聊天工具中会聊到这些话题,直接把聊天记录截图下来保存好,也可以作为不让见孩子的证据使用。当双方在进行通话的时候,涉及到不让见孩子的事项之时,可以对通话进行录音。在保留好证据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三、探望权的特征
探望权有如下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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