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有哪些措施
农作物出现病虫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划定应急处置的范围和面积、组织和调集应急处置队伍等应对措施。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防止农作物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发现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或者暴发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应急处置的范围和面积;
(二)组织和调集应急处置队伍;
(三)启用应急备用药剂、机械等物资;
(四)组织应急处置行动。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取得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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