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1998)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40:18 139 人看过

(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几个问题1.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企业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2.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应由劳动行

(1998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几个问题

1.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企业人才流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2.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伤认定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是否包括工伤行政争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呢?

3.劳动者死亡后其家属为补助等福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家属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劳动争议诉讼。

4.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住房条款,双方为该有关条款的履行发生争议的,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处理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综合下列情况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1)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指挥、监督的职能;

(3)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6.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并继续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双方仍维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可视为双方延续了原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延续的劳动合同以双方实际不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日期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7.职业介绍所或其他劳动就业介绍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将劳动者介绍到用人单位劳动的,以接受劳动者劳动的单位为用人单位。

职业介绍所或劳动就业介绍机构与实际用人单位就劳动者的报酬另有约定的,可将职业介绍所或劳动就业介绍机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8.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输出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动的,单位之间应按照协议履行权利义务;劳动者在输人单位发生工伤的,一般由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及补偿责任。

9.劳动者虽然向单位提供劳动(务),领取报酬,但双方未形成身份上的从属关系的,不是劳动关系;发生报酬等争议的,应根据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如加工、定作、承揽、运输等)予以处理。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认定及处理

10.附有期限或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所附条件成就的可认定劳动关系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该终止条件无效。

1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单位之间商调的,以劳动者按规定在原单位办完调离手续的日期为劳动者与原单位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12.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协商一致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没有达成一致的,以劳动者书面通知满30天后的次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

1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给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判令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赔偿标准可参照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

14.用人单位以开除、除名、辞退等方式对劳动者作出处理的,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

15.经审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原劳动合同已届满的,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并赔偿原劳动合同届满后至判决生效前的损失,赔偿标准可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确定。

四、其他

16.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的劳动内容的行为可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对工作内容未约定的,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行为可认定有效。

1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及单位工资制度,单方面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无效;劳动者在减少了劳动报酬的工资单上签收,只表明收到工资单上的报酬,不能视为同意变更劳动报酬。

18.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退休后又重新工作或有违法行为为由剥夺职工退休后获取社会保障的权利,拒不发放退休金的,应判令用人单位发放退休金。

19.对于实行承包经营,以营业额来确定劳动者的报酬的全部或一部的,一般应以用人单位提供的经营盈亏帐簿作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帐簿是由劳动者保存的,可以劳动者提供的帐簿作为计算报酬依据。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若营业亏损致劳动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可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最低工资。

20.用人单位对给付工资没有异议而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随时追索;用人单位明确不付工资的,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2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医疗费争议的,按照《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于本市实行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后企业和职工合理分担住院医疗费的意见》等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规定职工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的,应为无效。

门诊、急诊的医疗费,在有关职工个人承担的比例作调整前,企业仍应根据1953年《企业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承担职工医疗费。

23.今后法律、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注:该纪要第22条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财产内容的,可按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高院于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取消。劳动争议案件今后不管是否涉及财产内容,每件仍按50元收取诉讼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1日 1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发布)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市法院现行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发布)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市法院现行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与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不尽一致,因此,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标准,更好地设置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分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4月12日第六次(总第120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问题作如下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不服北京市劳动争
    2023-06-09
    110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当前查处销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对办理销赃案件提出以下意见:一、如何认定销赃罪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代为销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将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买进赃物再卖出,以及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行为。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进行销售或者收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二、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认定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销赃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具体分析。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一)销售工业原材料、半成品或生产设备的;(二)低价成交市场紧俏商品或来路不明的贵重耐用消费品的;(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经销的限制流通物品的。三、如何认定买赃自用中的“情节严重”买赃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一)
    2023-06-11
    290人看过
  • 国家赔偿案件讨论中的几个问题
    在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均能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讨论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合法、规范地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但在国家赔偿案件的讨论中,也存在着不少加深认识的问题,认真对待,不断探索,进一步进行规范。一、对国家赔偿审判组织及相关机构性质的认识赔偿委员会是法定的司法赔偿案件审判组织,也是审判机构,赔偿办是赔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及相关工作。审判委员会从法律上来说,应是赔偿委员会的上位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办均应执行。个别法院没能正确认识赔偿委员会、赔偿办和审判委员会各自的性质和职能,没能理清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的认为赔偿办就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不是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等,在认识上存在有一定程度的混乱现象。对于赔偿办、赔偿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性质和职能设置的正确认识,对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有着基础性的指导作用。
    2023-06-06
    177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如何计算医疗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续订劳动合同时,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的医疗期,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累计病休时间应从适用上述市政府通知之日起计算。二、《条例》实施以后,如何对待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或违约金?《条例》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如何适用法律?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待遇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低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四、复退、转业军人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复员
    2023-04-13
    195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公厅[2000]399号)修订后是刑法把1979年刑法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成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几个罪。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这几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依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聚众斗殴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聚众斗殴罪(一)如何理解“聚众”聚众就是拉帮结伙,人数达3人以上。对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只要一方达到3人以上的,对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但对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不应认定聚众斗殴。斗殴一方或者双方人员已纠集,在途中或者斗殴现场,因公安机关查获、制止等原因而斗殴
    2022-10-27
    478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买卖双方的民事合同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新建商品房和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于此解答。针对未经共有人同意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合同的效力也有所不同。如果权利登记只有出卖人一人,合同有效,但若买受人恶意串通则无效;如果权利登记为数人,且未获追认,合同无效,除非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二、关于房屋所有权转让与合同成效期房限转政策明确,即使一方未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合同也可能有效,因为债权转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至于未使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约的情况,只要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合同包含主要内容,该合同就应视为成立且有效。如果出现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且合同无其他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并索赔损失。三、买卖合同的履行与房屋质量责任关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未能自动履行
    2024-01-22
    54人看过
  • 论竞争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竞争法的概念和特点对于竞争法的定义,学者们见仁见智,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也有人认为,竞争法是指“以商品交换中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核心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毫无疑问,这些概念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权力控制体系”,既不准确,也不符合法律的特征。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权力。将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定为竞争关系,无法涵盖竞争管理的内容,而竞争管理关系却恰恰是各国竞争法调整的重点。概念是对客观事物一般的、本质的特征的反映,是对事物共同特征的抽象和概括。竞争法的概念必须反映竞争法的本质特征。按照一般理解,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
    2023-06-14
    345人看过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深中法函[2008]66号龙岗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委会研究,函复如下:同意你院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计件工资加班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深中法函[2008]66号龙岗区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委会研究,函复如下:同意你院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等三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即: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基本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请求
    2023-06-09
    463人看过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一
    2010年4月1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0]第13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我市两级法院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审判指导思想l、坚持."平等保护、利益均衡原则。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依法保护企业用工自主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并重,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契合点与平衡点。2、坚持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切实落实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和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力争将纠纷化解于诉前。3、提倡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判。建议全市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或者将此类案件专门交由部分法官审理,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专业化审判。4、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释明
    2023-12-05
    260人看过
  • 关于讨论杭州市改革和开放问题的会议纪要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同意《关于讨论杭州市改革和开放问题的会议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七月十九日和七月二十五日,分别由谷牧、田纪云同志主持,听取了浙江省关于杭州市改革和开放问题的汇报,并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一、浙江省委、省政府和杭州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关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指导方针,对杭州市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和进一步对外开放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和要求,态度是积极的。但从当前全国的大局出发,有些要求,如全面实行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的特殊政策等,暂时还不能实行,可积极创造条件,以后视情况再作研究。杭州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重点风景旅游城市,有一定的工业基础,科学文化比较发达,所处地位重量要。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杭州市的改革和建设,积极负责地对他们进行具体帮助。二、杭州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关键是省委、省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处理好省级各
    2023-06-05
    393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证人几个算合法
    一、证人证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归类,证人证言属于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为了充分提供证据实现自己的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在缺少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实现自己的证明目的。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人证言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1、证人应当到庭作证。证言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当事人仅仅提供书面的证人证言是不够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证言的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庭和法庭的质询,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除外。只有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仲裁庭和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否则,证人证言仅仅是仲裁庭和法庭参考的依据之一,考虑到证人与申请人的利害关系等因素,未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应当是证据中最低的一类。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批准后,证人可以在开庭当日前往
    2023-03-16
    67人看过
  •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鲁劳发[1995]159号各市、地劳动局、中级人民法院:近来,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普遍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对有些处理依据认识上有分歧,遇到许多问题不好处理。为进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鲁劳发[1995]159号各市、地劳动局、中级人民法院:近来,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普遍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对有些处理依据认识上有分歧,遇到许多问题不好处理。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先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执行企业内部制定的医疗保险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受理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多数企业都制定了一些内部医疗保险规定。由于执行这些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
    2023-06-09
    479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5]123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现对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犯罪的,必须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常业的。赌博犯罪的主要危害性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诱发其他犯罪。因此,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的对象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包括赌博网站的开办者、经营者;境外赌场、赌博(****)公司、赌博网站在境内的代理人以及参与赌博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上列人员构成赌博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参与赌博活动的一般人员,可不以犯罪论处,由行
    2023-06-11
    334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但单位分配住房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
    2024-01-12
    192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二审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8
      1、根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无故拖延审理可以投诉。 2、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那个劳动争议案件反诉状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1
      2003年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意见:“一方不服起诉,另一方接到副本后反诉,反诉与本诉属同一劳动关系,无论提出的时间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是否超过15日,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均予以受理。仲裁裁决已经确认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不服提出诉讼,而诉讼请求不成立,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反诉,判决主文均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具体义务,不能仅表述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5
      我们应该确定的问题是:1、您所处工作单位的性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还是私人企业2、单位倒闭后,转让给私人时,有没有员工安置计划?3、单位辞退您的时候,有没有书面通知,具体内容如何?4、这次辞退,是大面积的辞退,还是因为你个人原因导致被辞退?5、您有何证据证明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条/工卡/费用报销单/曾经有的奖罚通知等?这里我能解答的只是:1、根据您所说情况,您与该单位应存在事实劳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职务侵占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纪要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粤高法[2006]29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2006]297号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现将《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 成都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民事诉讼收费标准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7
      案件每件交纳10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