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抚养、赡养、扶助、抚养约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15:51:40 204 人看过

1、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包括抚养的义务、抚养费由哪方负担。

2、对一方父母赡养的约定。包括一方协助义务约定、赡养费由哪方负担。

3、一方对另一方在患重大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或生活不能自理时所负的抚助义务的约定。

4、对一方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包括扶养费由哪方负担。

一、抚养权纠纷一般包括哪些情形?

1、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是抚养费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当事人离婚时为了达到离婚或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目的,往往在抚养费问题上做出让步,约定由自己负担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而离婚后反悔或因生活陷入困难无法负担子女抚养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特别是在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生活消费与教育消费都很高,所以,较低的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与教育需要。

2、无法行使探视权。

为什么无法行使探视权会成为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原因?主要是无法行使探视权,当事人就以拒绝支付抚养费为抗辩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另一方无法行使探视权就选择以不支付抚养费的方式相对抗,使双方矛盾激化,纠纷解决难度加大。

3、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解决难度加大。

随着社会的开放,传统道德意识与婚姻家庭观念受到猛烈冲击,非婚同居生育现象增加。而多数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支付能力不足。有的甚至直接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此类案件由于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需要做亲子鉴定,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4、恶意拖欠抚养费。

恶意拖欠抚养费是抚养费拖欠案件的主要情形。恶意拖欠抚养费是指当事人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部分当事人甚至通过伪造证据,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支付抚养费义务,极大地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协议不承担抚养费能否追偿

可以的,应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对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受到限制,所以说有的时候父母可以直接代替当事人行使相关的权利。就比如说在离婚协议当中,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都是自己决定的。有些离婚协议书当中明确约定不抚养孩子的这一方,不需要给孩子支付抚养费,但是,在以后抚养孩子的过程当中又反悔了,此时也是可以追偿的。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度子女抚育费。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答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按协议或判(裁)确定的义务履行,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为人父母的基本道义。

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可以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议缓付或用制其它方式折抵抚养费,假定一方真要是既无财产也丧失了履行能力,另一方则要全额承担抚养责任。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都是以义百务人的履行能力为限,一方丧失了履行能力(假度定一方成了植物人),另一方则要全部承担抚养义务,不承担的法律会预以干预的。

三、婚内可以分割财产的情形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这一条款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1)上述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处于恶意,试图独自侵占共同财产,如果处于过失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

(2)一方实施了上述行为必须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一条款我们要解读的以下三点:

(1)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

法定扶养人的范围不能局限于父母、子女之间,而应当包含民法典规定中所有的抚养义务关系,包括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抚养义务。民法典中的以下条款为法定抚养义务的内容:

①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③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置之子女能对生活为止。”

④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⑤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⑥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2)重大疾病的种类

关于重大疾病,法律法规没有对该内容进行规定。根据一般医学上的认定,重大疾病主要为两类:

①为需要长时间治疗,相关费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

②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3)相关医疗费的范围相关医疗费,主要指的是为治疗疾病所必须的合理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费、陪护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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