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3、但免税收益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非居民企业:以前免税现在10%税率
1、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已采用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无须再缴纳缴纳“股息、利息、分红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股东向公司借钱会不会产生税收问题?
可能很多人认为,借钱还钱最多只需支付利息,和税收一毛钱的关系也没有。但事实上,如果是个人股东向其直接投资的公司借钱,情况就不同了。相关税法早有规定:超过12个月未予归还的,借款就视同股息红利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句话:个人股东切莫以“借钱”的方式获取公司财富,这是明晃晃的逃税!
二、个人股权投资收回,还要缴税?
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投资人,专门以包装风投上市为业,并因此获得了巨额财富。但由于相关税收政策不明朗,使其有机会逃避了大量的应缴税款。
为遏制此类行为,税收政策屡次做出调整,严格征收个人股权投资税。如今,个人投资公司且公司上市的,在获准减持后,个人应按照实际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一句话:赚得多,缴得多,这也蛮公平的。
三、个人买卖股票是免税的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在上市、深市交易平台上买卖股票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若个人持股期间遇公司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等红利时,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情况如下:
现金股利需征缴等同于盈利20%的个人所得税;
股票股利持股不足一个月就抛售的,按盈利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股利持股超过一个月少于一年的,按盈利的10%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股利持股1年以上的,按照盈利的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句话:上述个人所得税由券商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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