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8 15:07:55 332 人看过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方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者可能采取不公平的价格策略,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从而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2.经营者可能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秩序。

3.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限定交易条件,如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指定经营者进行交易,也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搭售商品或在交易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均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应予以关注。

二、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依据多个因素综合考量。

1.需考察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该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份额的大小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2.评估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这反映了经营者在市场中的影响力。

3.考虑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这些因素决定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

4.还需关注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以及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全面视角。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些因素应被综合考虑以确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情形主要包括三种:

1.当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时,可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当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时,同样可推定其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当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时,也可推定其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若存在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情形,则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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