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是否应当解除保护措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9:03:54 487 人看过

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是否应当解除保护措施?在财产保全问题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财产保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有可供执行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财产保全。因此,只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真实无瑕疵,人民法院就应当解冻被冻结的存款账户。民事诉讼判决前,当事人的是非不确定,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一定败诉。因此,不应因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而蒙受损失,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证被申请人败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解除了查封、冻结、拘留等措施,不影响以后判决的执行。因此,在本案中,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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