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2003年9月6日,某电厂由于人员违章操作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的群伤事故。
【事故经过】2003年9月6日8时左右,某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发现1号炉乙侧捞渣机电机销子断裂,随即通知检修人员来厂处理,检修人员来厂后将该捞渣机销子更换,重新启用捞渣后销子又断,分析捞渣机内可能有杂物,遂用消防水将捞渣机内渣水冲尽,发现内有一块铁板(150某70某6mm)卡住螺旋捞渣机,将该铁板取出后恢复捞渣机正常运行。打开炉底弧门时,运行人员检查发现,灰斗内积灰下灰不畅,有搭桥现象,需检修人员处理。14时45分检修人员重新办理工作票,经许可后进入现场工作,先用长铁棍(6-7米)通过灰斗南面人孔门(标高约3米)进行捣灰作业。上部积灰清完后,又开启炉底捞渣机人孔门(西侧)对捞渣机内的积灰进行清理,15时左右,捞渣机内灰渣基本清除,形成正常负压。检修人员认为清灰工作已经结束,为了防止锅炉正常燃烧受到影响,检修人员即去关闭炉底捞渣机人孔门,准备恢复锅炉正常运行。就在关门的一瞬间,突然,灰斗上部积灰大量下落、外溢,将正在炉底捞渣机处关闭人孔门的赵某、杨某、解某和正在4.5米层看火孔处监视的任某四人烫伤。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事故原因】
1.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检修人员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214条:放灰时,除灰设备和排灰沟附近应无人工作或逗留之规定,在关闭炉底捞渣机人孔门前,应先将炉底弧门关闭。而此次操作未将炉底弧门关闭,就直接去关捞渣机人孔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检修人员对清灰作业的危害性估计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强,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防范措施】
检修人员放灰时应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214条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违章接电源触电把命丧
【简述】1999年8月15日15时30分,某厂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建筑安装公司1999年8月15日在承包的地下排水工程施工中,因人员违章作业发生一起人员触电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8月15日15时30分,某厂电力实业开发总公司建筑安装公司承包地下排水工程,在地坑深度5.8米作业过程中,因地下水上涨,必须要用抽水泵将坑内水抽净。16时50分左右唐某取来小型抽水泵,即与另一名在场的电工贲某开始进行电源接线工作。贲某在地坑上面,唐某在地坑内接电线,唐某在地坑内喊贲某投电源试转,贲某确认后就登上工具箱上部投电源,先投熔断器,又投开关把手,贲某从工具箱上面下到地面时,听到地坑内有人喊有人触电了,贲某这时又立刻登上工具箱拉开电源开关,这时唐某已仰卧在地坑内。在场同志立即将其从坑内救出地面,汽机分公司王某对唐某进行不间断人工呼吸,并立即送往珲春市医院抢救,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17时45分死亡。
【事故原因】
此次人身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唐某(死者)在作业中图省事,怕麻烦,擅自违章蛮干造成的。唐某在作业中,电源进口引线三相均未固定,用左手持电缆三相线头搭接在空气开关进口引线螺丝上(电源侧)进行抽水泵的试转工作,在用右手向左手方向投空气开关时因用力过猛,电源线一相碰在左手大拇指上触电,触电后抽手时,将电源线(三相)抱在身体心脏处导致触电死亡。
【防范措施】
在潮湿环境下进行电气作业,必须按安规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必须装设漏电保安器,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护能力。
-
细节措施不到位爆破现场酿事故
93人看过
-
因安全措施不到位致死事件调查
459人看过
-
施工方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骨折谁担责
158人看过
-
四不伤害安全保证措施
385人看过
-
实施"四不伤害"安全措施,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437人看过
-
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314人看过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
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人受伤,工伤保险费该找谁赔?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0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你在工作的时候,由于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摔伤,属于工伤。3.你属于依法应担缴纳工伤保险的人,所以你应该找工伤保险机构赔付,而不是找用人单位赔付。4.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
-
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工伤待遇是否应由用人单位赔付?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1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你在工作的时候,由于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摔伤,属于工伤。3.你属于依法应担缴纳工伤保险的人,所以你应该找工伤保险机构赔付,而不是找用人单位赔付。4.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
-
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员工触电身亡如何赔偿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
-
职工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该如何赔偿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09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你在工作的时候,由于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摔伤,属于工伤。3.你属于依法应担缴纳工伤保险的人,所以你应该找工伤保险机构赔付,而不是找用人单位赔付。4.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
-
路上施工安全措施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6市政设施及依附设施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限内施工作业,在主要街路应当安排夜间施工,确需白天施工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音、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抢修任务的专用车辆必须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