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明显不公平有用吗
合同不公平可以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并申请撤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显失公平合同的特征
1.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如果利益的不均衡违背了民法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就有可能构成显失公平的合同。当然,这种利益的不公平是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形成的,而不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形成的。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原因,而使合同对一方不公平,可能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而不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一般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的现象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观的不平衡,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所得到的不如付出的多,换言之,其主观上所应得到的并未得到;二是客观的不平衡,即交易的结果对双方的利益是不平衡的,一方得到的多而另一方得到的少。如果当事人因某个交易不成功或者某个合同亏本,就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显然违背了显失公平制度所设立的目的。该制度并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应承担的交易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也可以说,在订立合同时受害人因无经验,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需的及其他的急迫情况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由此可见,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而言,并不是其自愿接受的。由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过程时具有瑕疵,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思,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当然,这种意思表示不真实也的确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的过失有某种联系。
三、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区别和联系
两者联系在于签订的合同都是可以撤销的,并且都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主要区别就是一方是否处于危难之中,但乘人之危的结果也往往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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