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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双方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包括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 更多>

双务合同

  •  债务抵消的原则及条件
    债务抵销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另一债务人,双方互为债务人,且被抵销的债务已到期,同时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进行债务抵销。债务抵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至少有一方存在债务。2.双方互为债务人。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2.被抵销债务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务抵销发生的基础是什么?债务抵销是指债务人将其债权让渡给另一债权人,从而双方债权债务相互抵销,实现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债务抵销发生的基础是双务合同关系。在双务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互相负有给付债务的关系。当债务人将其债权让渡给另一债权人时,就意味着债务人不再负有给付债务的义务,而另一债权人则负有给付债务的义务。因此,债务抵销是双务合同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保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必要条件。债务抵销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如双方互负债务、债务已经届满、债务人的债务没有瑕疵等。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债务人才能够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债务抵销是双务合同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也是保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必要条件。在债
    2023-11-18
    225人看过
  •  单务赠与商房出租合同的性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出租合同仍然被视为单务合同。单务合同, 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赠与出租合同仍然被视为单务合同。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赠 与 商 房 租 赁 : 是 否 为 单 务 合 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但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因此,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在赠与过程中,也应当遵
    2023-09-19
    107人看过
  •  双方都有义务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
    这段内容讲述了借款合同并非双方合同,而是单方面合同。在自然人之间借款时,可以另有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并非双方合同,而是单方面合同。虽然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时可以另有约定,这些约定可以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民 法 典 】 借 款 合 同 需 要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合同,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借款合同是单方面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时可以另有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六
    2023-09-12
    182人看过
  •  合法维权途径有哪些?
    民事双务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典型的合同类型,其中最常见的类型是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方需要履行供货方的义务,另一方必须履行付款方的义务。如果付款方违反付款义务,就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民事活动中,典型的合同类型为民事双务合同。其中,最常见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要求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一般一方要履行供货方义务一方须履行为付款义务。如果付款方违反的付款义务就产生了违约责任,需承担合同付款违约责任。 超 合 同 付 款 能 否 维 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在超合同付款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解决。然而,如果超合同付款的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部分付款就可能被视为无效。此外,如果付款人明知收款人扩大了付款金额而仍然按照超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那么这部分付款也可能被视为无效。因此,按标题“超合同付款能否维权”的法律分析,当事人应根据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付款是否有效,以避免因超合同付款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民事活动中最常
    2023-09-11
    224人看过
  •  居间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
    居间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但第三方不具有合同介入权,不涉及权利与义务。居间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涵盖了广泛的合同类型。居间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尽管该合同涉及到第三方服务,但第三方仅作为居间人,不具有合同介入权,因此也不涉及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其涵盖了较为广泛的合同类型。 居 间 合 同 是 否 属 于 双 务 合 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居间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居间人应当亲自与委托人订立合同,同时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进展。如果居间人未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进展,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那么该合同就是无效的。因此,居间合同属于双务合同,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居间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居间人需亲自与委托人订立合同并向其报告订立进展。否则,合同将无效。居间合同涵盖了广泛的合同类型,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23-09-11
    483人看过
  •  哪些属于共益债权
    共益债权包括五个方面:因双方未完成的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为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到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共益债权涵盖以下五个方面:1.因双方未完成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2、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3、为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4、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发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5、债务人财产到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因为债务人财产自身的原因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 共益债权包括哪些方面?共益债权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共益债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债权:债权人因债务人的劳动而产生的债权,如工资、奖金等。2. 侵权债权:债权人因债务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3. 追偿权债权: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如违约金、损害赔偿等。4. 地上附着物权:债权人因债务人的地上附着物权而产生的债权,如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5. 留置权债权:债权人因债务人的留置权而产生的债权,如留置担保、留置押金等。6.
    2023-08-31
    460人看过
  •  合同中双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各需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的合同。在这种合同形式下,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除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一方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双方各需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的合同称为双务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下,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除法律或合同有特殊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一方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 双方互负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所给的标题,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篇关于双方互负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中,双方互负责任是一种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这种方式下,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时,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规定,双方互负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侵权行为等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互负责任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具有很好的实践意义。它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可以增强当事人的法制意识,促进社会法治建设。总之,双方互负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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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保公平,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
    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失衡或利益不平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双务合同更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为证明显失公平,需要提供相应的合同、物证、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等证据。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失衡或利益不平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双务合同更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为证明显失公平,需要提供相应的合同、物证、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等证据。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如何提供证据?显失公平是指在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中,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对方处于劣势地位,导致合同条款或者行为对另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要构成显失公平,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一方在合同订立或交易时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即处于较弱的地位;其次,对方利用了这种不利地位,使其在合同条款或行为中获得了不公平的利益;最后,这种不公平的利益使对方在事实上无法获得公平对待,即显失公平。为了证明显失公平的存在,需要提供以下证据:首先,合同条款或行为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如合同中的条款过于苛刻或过于有利于一方等;其次,对方在合
    2023-08-28
    448人看过
  • 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什么意思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也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实施一定行为。当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单项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很容易确定。但是,在双务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是权利义务,即一方享有的权利是另一方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是一方享有的权利,因此双方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平等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具体合同中,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方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者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关于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的注意事项签订合同的主体需具备民事行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该等合同处于无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建议: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格审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注销、被撤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入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
    2023-08-18
    111人看过
  •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有哪些?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如下: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作为民事主体实现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必然会有这样那样的关系。一是法律关系中的相应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具有相对的法律义务。两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有法律权利,另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反之亦然。(2)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每个主体在享有权利时都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双务合同。二是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社会权利义务的设定是平等的。主要表现为:(1)社会生活中权利总量大于义务总量,部分权利行同虚设;相反,社会容易产生特权;(2)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当权利义务处于分离状态时,一方享有的权利数量等于另一方承担的义务数量。例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和债务是平等的。三是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法律功能通常通过其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表现。在功能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1)履行法律义务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2)享有法律权利也有助于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第四,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总的来说,现代立法是以权利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的权利本位包。包括个人权利本位和社会权利本位。所谓权利本位,就是以权利(个人权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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