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1 09:17:11 120 人看过

长政办发[2012]37号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2-12-0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规定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以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定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包括:

(一)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

(二)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称货补房)。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规定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下同)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补交土地价款标准应根据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除外)、房屋座落地的土地等级及应收纯出让金标准、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等因素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标准×(该住宅用地剩余出让年限/住宅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规定货补房不受上市年限限制,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补贴款项后,取得完全产权。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产权住房的,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未退回政府补贴的,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定19日之后购买经适房,由于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房产,导致无法办理经适房产权手续的,在其购买经适房满五年、符合经适房产权证办理的其他条件并且按本办法规定规定标准的120%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上市交易或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规定19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经适房,再行购买其他住房的,经适房可由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回购;也可由购房人在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取得经适房产权证或者符合经适房产权证办理条件,并且按照本办法规定规定标准的150%补交土地价款后上市交易或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规定个人购买经适房取得经适房产权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

(一)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

(二)购买经适房不满五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

(三)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个人购买经适房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1%计算:

(一)将所购经适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且二次以上告知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

(二)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再行购买其他住房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适房的,除按本条回购外,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回购的经适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符合公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配租。

规定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权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三)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交土地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经适房产权证、身份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已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证的,凭新核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规定对规定、规定所列情形,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购房人(产权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未办理经适房产权证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等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产权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三)购房人(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交土地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购房人(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明、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已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户证的,凭新核发的商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规定回购已购经适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入户查勘,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四)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因购房人(产权人)非自愿因素需予以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回购经适房通知,告知回购理由、回购价格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三个月。购房人(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其迁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配合办理有关产权转移。购房人(产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规定货补房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购房人(产权人)至市住房保障局部门领取退款申请相关资料,并按要求填写;

(二)购房人(产权人)将已退回的货币补贴资金转至市财政局指定专户;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购房人(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银行转账回单、经适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发商品房产权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或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后上市交易的,按规定缴纳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政府回购经适房及再配售、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过程中所涉及市级权限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交,相关税收依法依规减免。

规定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规定对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该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单位集资房相关规定办理。

规定本办法自5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9日 04: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
    2023-06-10
    291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231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七月六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均应按本实施办法进行预售申请和审核。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三、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标准按照本市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开工登记,预搭楼盘表。五、
    2023-06-10
    195人看过
  • 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受托银行:现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在我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向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成。第四条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监督。贷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
    2023-04-22
    360人看过
  •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最新政策
    一、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
    2023-03-19
    481人看过
  • 合肥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程序
    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交易程序1、房屋权利人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2)房屋所有权证书;(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家庭户口簿;(4)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5)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书;(6)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证明。2、保障中心对该房屋的上市交易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房屋权利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核价等手续。3、房屋权利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4、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此外,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不受5年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2023-05-10
    156人看过
  • 关于印发《银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程序及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为了规范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批,方便群众,现将《银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程序及管理规则》公布施行。凡今后银川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城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用经济适用房,均按此程序办理。银川市房产管理局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银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程序及管理规则第一条根据《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符合《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申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应到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办事窗口领取《银川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第三条申请人按要求须如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下同),并将填好的《申请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住地
    2023-04-22
    274人看过
  • 北京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虽然目前北京已取消申请经适房了,但北京不少小区的经适房已经满足5年可上市交易的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适房满5年后,可按照一般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经济适用房在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再上市交易,对于交易对象没有限制。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卖方)1、办理窗口:房管局住房办2、需提交资料及申报条件:(1)申请人(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界定卡(以上证件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行政服务大厅内也能复印。注:2000年以前的经济适用房因没有发放产权界定卡,以房产证上的办理时间为准。(2)申请人到现场。房屋存在共有权人时,需申请人及共有权人双方同时到场方可受理。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受理该业
    2023-05-05
    443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五条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权属证书采用建设部监制的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权证应明确注明土地为集
    2023-04-22
    147人看过
  •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交易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河南省计委、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7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经研究重新修订了《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
    2023-06-10
    64人看过
  •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流程
    (一)公布方案。市房产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安排,在申报前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二)申请登记。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保障对象),可在方案公布的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填写《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2、《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有效期内)或住房情况证明;3、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受理并移交街道办事处。(三)审查发证。1、街道办事处接受申请后,应
    2023-05-29
    346人看过
  • 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搞活住房市场,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所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是指个人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购现住公房、集资建房)。第三条个人所购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转让(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和出租方式上市交易。在购房时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在上市交易时一并办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上市:1.未取得所购公有住房完全产权的;2.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3.用所购公有住房作抵押,而抵押关系尚未解除的;4.违纪违规购房未纠正处理的;5.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6.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7.市、县(市)
    2023-06-10
    289人看过
  • 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为完善宁波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住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二、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情形。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2005年9月9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2023-04-22
    231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宿迁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三年五月十四日宿迁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公开公平竞争,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逐步改善市区规划建设用地拆迁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由市房改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总工会共同审批。第三条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对象为具有市区(宿豫新区除外)规划建设用地拆迁范围内的常住城镇户口,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购房户。第四条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金额标准由财政、物价、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家、省审批的房地产收费范围、标准及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计算,逐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003年度补
    2023-04-22
    29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6-2【实施日期】2005-7-2【发布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文号】穗财综[2005]963号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房改办,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国上房管局,南沙开发区财政局,国土房管分局,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行为,加强有关收益分配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住建办反映。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二OO五年六月二日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
    2023-04-22
    5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北京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25
      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卖方) 1、办理窗口:房管局住房办 2、需提交资料及申报条件: (1)申请人(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界定卡(以上证件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行政服务大厅内也能复印。 (2)申请人到现场。房屋存在共有权人时,需申请人及共有权人双方同时到场方可受理。 二、补缴土地出让金。(卖方) 三、缴纳收益所得(卖方) 四、签订买卖契约
    • 三沙市经济适用房占用补偿办法
      澳门在线咨询 2024-11-05
      房屋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也不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
    • 黄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时间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8
      《黄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出台来源:黄石日报时间:2008-12-11 8:53:00文字大小:【大中小】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记者吴姗) 10日,记者从黄石市房管局了解到,《黄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即将出台。 《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保障性、建设标准、价格标准、准入和退出管理、企业集资建房、监督管理及其他管理制度作了明确和规范。 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
    • 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后才能上市吗?怎么计算?经济适用房能否上市交易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8
      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后才能上市。 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等处分产权的行为。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 未满5年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原供应价格予以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在交纳契税的同时交纳差价收益。差价收益由市政府委托市房产局代收,存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收益的缴纳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