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干股受贿的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55:30 27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关于收受干股问题”明确了干股受贿案件行为性质认定与犯罪数额计算的判断标准。各级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关键概念与准确把握操作难点是认真贯彻执行《意见》的前提。故有必要以《意见》第二条为基础,结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及其转让的规定,就干股受贿案件疑难问题的实践把握进行细化分析,为实务部门深入认识干股受贿提供思路。

1.干股转让的理解。干股作为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来源于股东赠与、吸纳新股、公积金转增股,是基于既有股份的一种分红权的载体,只有经过贿赂双方的转让行为才能满足受贿人私利最大化的贪欲。《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因此,按照干股价值计算受贿数额的转让行为分为两种——登记转让与实际转让。《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公司转让股权后,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从《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登记的规定可知,登记原则上并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起到公示确认作用。业已登记的,干股产权当然地转让于收受人名下;尚未登记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其他真实意思表示的,属于干股实际转让。即使收受干股没有经过登记,只要有证据证明发生实际转让的,也应当认定为受贿。需要强调的是,一些特殊行业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股东资格的变更必须经登记机关的确认,这类公司的股权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意把握刑事法律认定与商事法律判断的关系——刑法侧重客观事实的认定,公司法侧重商事技术的规定,故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也应当认定为受贿。

2.股份价值的计算。《意见》将计算股份价值的时间节点确定为“转让行为时”。故如何有效获取干股转让行为发生时间的证据是反贪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具体操作时,应当集中搜集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时间记录、股东名册相关变动的具体登记时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约定、贿赂双方关于股权转让行为时间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意见》第二条并没有具体规定计算股份价值的价格依据。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公司的性质确定干股的股份价值: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能在产权市场进行交易,不存在市场价格,收受有限责任公司干股的股份价值应当以转让行为时干股所占总股份的比例乘以公司注册资本额后得出的价格计入受贿数额。

(2)《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能够在合法的产权市场进行交易,收受股份有限公司的干股应当以转让行为时该股份在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计入受贿数额。

(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上市公司在调整原有股本结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过程中形成的干股,能够在证券市场通过交易进行变现,应当以贿赂双方转让行为时该股份在证券市场的价格计算受贿数额。

3.受贿未遂的认定。《意见》第二条后段规定,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实践中有观点指出:此段规定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未通过股权转让控制干股产权的,此笔干股价值便不再予以认定,若其根据贿赂双方约定的干股比例实际收取红利的,仅以红利数额计入受贿数额。但笔者认为,《意见》将国家工作人员所获红利认定为受贿数额,并不绝对排除将未实际转让的股份认定为受贿未遂的数额。实践中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股权达到几千万股,但基于时间原因或者其他沟通障碍无法及时将股权过户至名下由其自由支配,同时亦没有收取任何红利。按照上述观点解读《意见》,此类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定罪处罚,显然与受贿未遂的实践判断规则不符,也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加大受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反腐败刑事政策相悖。

笔者认为,干股受贿未遂应当具有区别于其他新型受贿犯罪的独立认定规则。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达成合意收受干股但并未进行股权转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受贿未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着手实施受贿罪构成要件行为,由于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干股受贿的故意内容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便非法收受他人干股,客观行为的目的就是控制干股的实际产权。干股因意志外原因未实际转让,即属于受贿未得逞。

其次,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应当结合实际收取红利的受贿既遂数额,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受贿既遂的危害应重于受贿未遂,通常由既遂数额吸收未遂数额。但是在干股受贿中,未遂数额(干股价值)可能远高于既遂数额(红利数额),完全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处理方法,难以达到刑罚目的。应当考虑以下三种认定方式:(1)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大于既遂数额,且获取红利数额未达到5000元以上的,直接以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即干股的股份价值定罪处罚;(2)干股受贿未遂数额与红利既遂数额均未达到5000元以上的,但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干股受贿未遂数额与既遂数额均达到立案标准的,根据未遂数额与既遂数额所处法定刑档次的高低,在正确区分孰轻孰重的基础上,采用重刑数额吸收轻刑数额的原则进行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03: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罪数相关文章
  • 我国干股型受贿的法律认定是什么
    一、干股型受贿以干股价值不同状态衡量犯罪与量刑在实际法律事务的操作中,干股股份价值具有变化性、复杂性等特点,各种各样的干股类型和收送方式远远超过了《意见》第二条中规定的标准可调控的范围。干股价值的认定应当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探讨。1、收受无价值干股不构成干股型受贿罪收受无相应资本的干股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要在两种情况下讨论。第一,收受该干股后并未分得利润的,不成立干股型受贿罪。干股型受贿成为犯罪的本质在于钱权交易,行贿人以欺骗的手段来诱使受贿人为其谋取利益,而受贿人收受的干股没有对应的出资金额,更谈不上享有干股股权所代表的分红请求权。受贿人在此过程中并没有收受财物,财产性利益在客观上也不存在,这便意味着没有钱权交易的可能性,不具有侵犯干股型受贿罪法益的前提,缺乏成立该类犯罪的要件,故而不能成立干股型受贿罪。这里要另外说明的是,若受贿人为请托人谋利时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则构成违纪。第二,收受该
    2023-04-01
    416人看过
  • 怎么认定干股受贿案件的犯罪数额?
    (1)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大于红利既遂数额,且获取红利数额不满5000元的,以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干股价值)定罪处罚;(2)干股受贿未遂数额与红利既遂数额均不满5000元,但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干股受贿未遂数额与红利既遂数额均达到立案标准的,若红利数额大于干股价值,以红利数额定罪处罚;若干股价值大于红利数额,则依据既遂、未遂数额所处法定刑,采用重刑数额吸收轻刑数额的原则进行处罚。(4)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红利的,直接以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定罪处罚。收受干股受贿怎样处罚干股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按转让股份价值和所分红利总额达到《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涉嫌受贿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2023-07-09
    160人看过
  • 干股赠与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干股是指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该种股份就是干股,持有这种股份的人叫做干股股东。一、干股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干股是股份的一种;二是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三是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四是干股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二、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
    2023-06-09
    196人看过
  • 构成受贿罪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同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在修订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考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一、上海受贿罪量刑标准是多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
    2023-02-24
    483人看过
  • 干股受贿案件犯罪数额怎么认定
    一、股份与红利数额悬殊《意见》第二条规定,股份登记转让或者实际转让的,应当按照股份价值计算受贿数额,所分红利按照受贿孳息处理。但是,实践中有部分干-股受贿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登记或者实际受让的股份数量相对较小,从请托人处分取的红利数额却相当之大。例如,某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国家工作人员干-股,其股份价值为5万元,每年支付红利4万元,国家工作人员5年共收取红利达20万元。如果机械地适用《意见》,只能将“小头”(股份价值)计入受贿数额,排除“大头”(红利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犯罪的实际收益与其所受的刑罚严重不对等,显然与罪刑相适原则相悖。笔者认为,在国家工作人员登记或实际受让的股份数额与分取红利相差悬殊的情况下,除了应当按照股份价值计算干-股受贿数额之外,不能直接将全部红利按照受贿孳息处理。检察机关应当在红利中辨识出具有孳息性质的部分与具有独立贿赂性质的部分——根据公司年度利润与干-股在公司股
    2023-04-15
    121人看过
  • 接受干股算不算受贿?
    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企业干股但并未分红的,也是算作受贿的,若数额较大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一、银行贷款经理敢收红包吗你可以打95599投诉。也可以到银监会或人民银行投诉。这种行为数额较大时,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哪些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
    2023-04-10
    396人看过
  • 如何认定收受干股
    一、如何认定收受干股干股受贿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收受干股客观行为本身的认定以及数额的认定问题。《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类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二、认定股权没有转让的受贿既遂未遂及其数额《意见》第二条后段规定: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事实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干股高达几百万股、几千万股,但由于时间原因或者唯恐权钱交易行为败露等原因未及时将股权过户至名下由其自由支配,同时亦没有收取任何红利。若对此不作犯罪处理,显然与受贿未遂的实践规则不符,也与社会危害性理论相悖。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达成口头协议收受干股但并未进行股权转让的,应认定为受贿未遂,即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实施干股受贿的行为,由于未实
    2023-06-15
    470人看过
  • 认定受贿罪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
    一、认定受贿罪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认定受贿罪要注意的问题: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但如果是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为受贿罪。构成本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二、受贿罪的特征是什么样的怎么认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
    2024-01-27
    341人看过
  • 认定共同受贿犯罪的若干问题
    一、混合主体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罪?所谓混合主体犯罪是指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在身份犯诸如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中,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所实施的行为能否构成受贿罪呢?回顾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1997年新刑法修订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显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但是新刑法的修订取消了此条,仅对共同贪污行为有所规定,而对混合主体的伙同受贿问题没有涉及。基于此,许多同志对新刑法实施以后如何认定混合主体的共同受贿行为产生了模糊认识。笔者认为:依照共同犯罪的理论以及遵循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的行为仍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罪。具体分析如下:1.共同犯罪只要
    2023-06-03
    466人看过
  • 干股受贿的判罚如何计算
    在干股受贿案件中,应这样认定犯罪数额: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大于红利既遂数额,且获取红利数额不满5000元的,以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定罪处罚;干股受贿未遂数额与红利既遂数额均达到立案标准的,若红利数额大于干股价值,以红利数额定罪处罚;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红利的,直接以干股受贿未遂数额定罪处罚。矿长夫妇用借条入干股受贿110余万元400多国企职工守着金山只能吃低保,丰富的矿产资源成为矿长夫妇疯狂敛财的工具。7月15日,安化县廖家坪锑钨矿原矿长高立初夫妇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立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被告人罗腊梅(高立初之妻)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另所追缴的赃款和房子没收上缴国库。该案件是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后,在益阳地区判决的首
    2023-08-11
    306人看过
  • 认定盗窃罪注意事项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一、超市盗窃私了还会报案吗超市偷东西私了后一般是不会报警的,但是偷东西涉嫌盗窃罪,会被依
    2023-04-01
    204人看过
  • 2022年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2023-07-07
    237人看过
  • 认定共同受贿要注意哪些问题
    1、要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受财的故意。(1)如果有,则认定为共同受贿行为。(2)如果没有,则不宜认定为共同故意犯罪。2、关于此类案件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将在受贿共犯中把利用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为主犯,而将经手接受贿赂的亲属认定为从犯,是恰当的。《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024-04-27
    412人看过
  •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1、单位受贿罪主犯主体资格的认定。主犯必须是国有单位。在本案中,甲单位系国有事业单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按照法学理论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整体的意志,在该案中,A既是甲单位负责人又是丁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这种共同故意是通过A这个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来实现的。如果两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一个自然人,则必须有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共谋行为。3、受贿的行为的认定。可以是单独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协会收受财物,甲单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两单独
    2023-06-03
    41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状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数
    词条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凡是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 更多>

    #罪数
    相关咨询
    • 怎样认定干股型受贿?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惩治受贿犯罪活动、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点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
    • 受贿罪中的干股受贿应当如何认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8
      取得干股没有支付对价,但该项干股仍然是有资金对应与依托的,由公司负责支出股金。干股来源于股东赠与、吸纳新股、公积金转增股,是基于既有股份取得股权进而分红的权利载体。再次,实践中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企业“干股”,但这些企业并不是公司,根本就不存在股份,“干股”就是受贿的借口。部分企业虽然是公司形式的市场主体,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干股”其实本身没有股份载体,只是贿赂双方约定的年底分红,同样属于收受财
    • 签订干股合同注意事项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24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六、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七、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
    • 受贿罪之如何认定收受干股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惩治受贿犯罪活动、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点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
    • 收受干股干部受贿申诉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19
      干股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有关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的,受贿金额按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分红按受贿孳息处理。根据股份转让价值和分红总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涉嫌受贿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