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区直公积金非销户提取材料是什么
(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并取得完全产权的: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或不动产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原件;
2、需将契税、物业维修基金计入购房总价款的还需提供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发票原件;
3、车库(车位)提取的,需提供车库(车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合同(协议)、税务发票或全额收据原件;
4、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系配偶名字登记或夫妻双方均需支取,还需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2)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产权的: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或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原件;
2、需将契税、物业维修基金计入购房总价款的还需提供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发票原件;
3、车库(车位)提取的,需提供车库(车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合同(协议)、税务发票或全额收据原件;
4、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合同系配偶名字登记或夫妻双方均需支取,还需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3)建房:
1、已取得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2、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翻建职工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总平面图、工程预算及超过预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3、村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取得产权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超过预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4、缴存人身份证(如四证一书系配偶名字登记或夫妻双方均需支取,还需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提示:提取额度不超过所建房总造价款。
(4)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2、住建部门出具的签定证明原件;
3、工程预算及超过预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4、缴存人身份证(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系配偶名字登记或夫妻双方均需支取,还需提供结婚证、身份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提示:所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大修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情况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配偶支取或夫妻双方均需支取,还需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情况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年去提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商业银行签章的近期还款明细(需加盖银行业务章)原件;
3、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如购房人、借款人系配偶(含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提示:可以多次提取,两次提取之间间隔12个月以上;额度不得超过近期还商业银行贷款总额;共有产权人非配偶的按产权所占份额计算还款额。
(6)租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在我市缴存地行政区域内五自有住房且租住自住住房一年以上):
1、缴存人家庭在我市缴存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证明(产部门出具)原件;
2、缴存人当面书写《租房声明》;
3、缴存身份证、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当面书写《婚姻状况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提示:①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1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上一年度实际房租核定);
②实行事后提取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间间隔为不少于12个月。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低保证持有人系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储蓄卡。
提示:按年提取所取金额限额为上年度领取低保金额总和。
(8)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3、如配偶需支取或证明资料系配偶姓名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
二、南宁区直公积金非销户提取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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