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制度的含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4:12:25 401 人看过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亦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代为诉讼制度或者衍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不能或者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初始委托人,是公司所有权力的初始源泉,又是终极风险的承担者,所以,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下,董事、经理、监事等人员在公司治理中掌握着比较大的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很有必要保障股东的权利,以防止其他人对权力的滥用。而股东派生诉讼则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该项制度具体表现为《公司法》的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既具有代位诉讼的特性,又具有代表诉讼的性质,有着双重特性。公司系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也能对自身的民事行为负责。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它能根据其享有的诉权提起诉讼,但如果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怠于行使或者拒绝行使自己的诉权,它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归根到底股东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因此股东可行使本来属于公司的诉权,代位公司提起诉讼,这就是股东派生诉讼的代位性。然而公司仅仅具有拟制法律人格,它往往由多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当某一股东或少数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同时又代表公司其他处于相同状况的股东提起了诉讼,该判决对全体股东和公司都产生法律效力,其他未作为原告起诉的股东和公司不能再以同一诉讼标的提起诉讼,此为代表性。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间接的诉讼方式,即引起诉讼的原因并非是股东直接利益遭受侵害,而是由于公司利益遭侵害,间接地损害了作为投资人股东的利益,股东于是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的后果也直接及于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公司股份价值的回升而间接得到补偿;而股东直接诉讼是法律赋予股东个人的权利,当股东利益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法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2、股东派生诉讼的诉权是由公司诉权派生出来的,是中小股东为捍卫公司利益免遭侵害而代表公司发动的诉讼,诉讼利益直接及于公司,因而少数中小股东的派生诉权,在性质上被认为是一种共益权。

3、股东派生诉权本质是法院为被堕落的董事或股东(thefallendirectorsandshareholders)所控制的公司主持公道的一种程序上设置,是公司权利获得救济的途径。

4、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由公司承受,而并非作为原告的股东享有。股东派生诉讼具有代位性。只有公司才享有

真正的诉权,原告股东只不过是代位公司的诉权提起诉讼,真正的原告应该是公司,所以股东提起诉讼产生的结果只能归属于公司,而不能归属于原告股东,他只能间接地享有这种利益。

5、股东派生诉讼是通过物质赔偿进行的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救济。也就是说在公司的合法利益已经遭受实际损害后,股东才能代位本应由公司享有的诉权,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注册各类内资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标准板)

公司合同和公章的区别

一、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小股东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但有下列限制条件:

一、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小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二、小股东已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2日 04: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股东诉讼制度产生的沿革
    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将多个利益主体有机的统一起来的组织形式。在早期各国的公司法中,并不强制公司设立董事会,而且董事会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公司主要由股东进行经营和管理,股东诉讼制度在当时既无设立之可能,亦无设立之必要。由于资本的本质属性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投资者就必然将资本投向利润最大的领域,投资呈现出日趋多元化的状态。但是,由于投资者自身的知识、能力、精力等不能完全适应和驾驭多层面的、各种各样的投资领域,股东不能也不可能对公司的事务进行事必躬亲地详细经营和管理,必然要求有专门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于投资者的资金和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这样就逐步形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到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手中,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不断削弱。同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还会带来一些风险:首先,作为董事、监事等高管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而对
    2023-06-27
    464人看过
  •  控股股东质押股票的含义
    股票质押是一种融资手段,指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的贷款提供担保。这种方式常用于公司资金链出问题或管理不善等情况下,一些持股多的股东喜欢采用。"股票质押"是指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股权)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都是在公司资金链出问题,或者公司管理不善等情况下,一些持股多的股东就都对这种融资方式青睐有加。 股票质押的优点与风险股票质押是一种融资方式,指借款人将其所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股票质押的优点包括:为公司提供资金,有利于公司扩大规模;股票市场的波动性较大,股票质押可以降低公司的风险;股票质押有利于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但股票质押也存在风险,包括: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经营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因此,在进行股票质押时,需要充分
    2023-08-28
    255人看过
  • 代位继承制度的含义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并非其他亲属。2、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并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无论继承发生与否,都将不发生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这其中强调两个方面,一是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二是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先辈或旁系血亲是不能参加代位继承的。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缩小了、同时也明确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4、代位继承中代位人所继承的财产范围是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那部分财产,如果代位人并非一人,那么应该几个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那部分财产。
    2023-06-14
    323人看过
  • 二审终审制度的含义
    根据二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只有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中国的二审制度也被称为“四级二审制度”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结案前一般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检察机关不得抗诉。当然,二审终审制度有其适用范围和法律例外。如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非死刑一审判决,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在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后发生法律效力,不会通过高等法院的二审程序。又如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公告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检察机关不得抗
    2023-05-07
    79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1、针对对象: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权利人: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3、权利:(1)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2)监事违法,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状告董、监、高违法。(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起诉。综上所述:董、监、高和他人害公司且董、监又不作为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胜诉收益归公司。一、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2023-03-25
    375人看过
  • 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虽然引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该规定尚有一些缺陷,还需进一步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1.股东派生诉讼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诉讼对象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第三人,而没有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固然公司的董事由股东选出,代表股东利益进行有关行为,但控股股东有时也会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公司利益,进而侵害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应当把控股股东也纳入派生诉讼对象的范畴。2.缺乏对诉讼费用担保问题做出规定。在《公司法》第152条中并没有类似规定要求派生诉讼的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原告败诉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而原告诉前不提供担保,又无力赔偿损失,被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就难以弥补。因此应明确规定如果被告提出要求,法院经审查原告行使派生诉讼有恶意,应当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3.30日未起诉的期间较短。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
    2023-06-05
    294人看过
  • 健全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
    尽管我们要鼓励股东在必要的情况下提起派生诉讼,捍卫公司利益,但也要防止股东提起不必要的派生诉讼而妨害公司的正常运营,尤其是在确定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的情况下。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约束机制。1、限制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利这种处分权利主要包括在诉讼程序中,原告股东撤诉与和解的权利,撤诉与和解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但为了防止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谋,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国宜借日本的立法例,对原告股东的处分权加以适当的限制,应当将撤诉与和解通知和公告,原告股东在撤诉前以及与被告达成和解之前,应将撤诉原因、和解的内容向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公告,如果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可以撤诉与进行和解。2、明确恶意诉讼败诉股东的赔偿责任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害,不仅使公司丧失了对侵害人的请求权,同时也会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也会使董事、监事等管
    2023-06-09
    216人看过
  • 行使股东派生诉权股东的持股条件及其他制约
    股东派生诉讼一旦提起,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及管理肯定会带来负担,甚至会给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赋予小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的同时,也要从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联系的密切度上设定恰当的签证条件以阻却那些无意义甚或恶意的诉讼。这就是说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满足一定的持股条件,才有权提起诉讼。首先,是关于股东持股的数量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持有公司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德国要求代表诉讼提起者持有公司股份的10%,或者持有股本总额的市值在200万马克以上。美国和日本在股东持股数量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意即持有一股的股东就可提起派生诉讼程序。其次,是关于股东持股的时间方面。在这方面,美国奉行同时拥有股份原则,即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从针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发生时起至诉讼判决时止得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如果不法行为处在一个连续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取得公司股票的人可以提
    2023-06-05
    333人看过
  • 股东权的含义及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股东权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等。一、挂名股东享有股权吗?挂名股东不享有股权,股权属于实际出资的股东。股东的权益包括:1、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权;3、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公司法不分红股东需要怎么处理公司法不分红股东的处理是,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
    2023-03-21
    152人看过
  • 时效制度的由来及含义
    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两年,动产一年而取得所有权”,这是对取得时效的最早规定,之后又确定了消灭时效。1922年苏俄民法典扬弃了资本主义国家民法中关于时效制度的规定,首创“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九章对诉讼时效作了专章规定,确定了中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中国的诉讼时效由于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只规定了消灭时效,包括两种:第一是普通诉讼时效,第二是特别诉讼时效。中国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1)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具体说,诉讼时效的作用必须以一定的事实状态为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事实存在,也就无所谓权利,无权利,自然也就无所谓法律救济;(2)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体现为法院对当事人权利请求的支持。只要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将会消灭,即使权利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也不会得到法
    2023-08-17
    439人看过
  •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让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落地生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小股东发起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广州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总经理及关联公司向公司返还并赔偿近5亿元人民币。目前为止,此案在全国法院审理的派生诉讼案件中,无论标的额还是判赔额都属最高的案例。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有控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侵害,而公司本身又怠于行使诉权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尽管该制度确立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股东派生诉讼案件,此案只是众多案件中的一件,但由于该案所涉标的额、有关公司高管和关联公司承担的赔偿额均居全国同类案件之最,决定了其社会价值不仅仅在个案本身,而在于超越个案自身的影响力,即彰显了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力量。其一,有利于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切实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
    2023-06-07
    490人看过
  • 强制许可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是指一国的专利主管部门,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依法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专利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023-05-03
    262人看过
  • 股东福利制度
    债权人
    股东优待制度是股份公司对有特殊贡献的股东实行的优待办法,它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股份公司对有特殊贡献的股东采取的优惠办法主要是发行特别股,如发起人股、混和股等,给予这些股东以优惠的权益。各国公司法对此均有一定的限制。一、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
    2023-03-27
    364人看过
  • 股权控制权的定义及含义
    一、股权控制权的定义及含义股权控制权的定义及含义是指拥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其实行实际控制的权力。即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理论上,如果拥有了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获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基于股权的占有取得控制权外,还可通过订立某种特殊契约或协议而获得控制权。二、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主要为: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23-08-06
    444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为什么要设定诉讼时效的特殊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5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代位继承制度的含义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2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 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并非其他亲属。 2、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并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无论继承发生与否,都将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这其中强调两个方面,一
    • 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的含义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2-28
      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是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5
      意定监护合同订立且登记之后,本人“由于年龄、智力或精神上的障碍而陷入意思能力不充分的状态”时,一定范围的申请权人向法院申请选任监督人。但是,除本人自己申请的或者本人已经不能为意思表示的除外,该申请以本人的同意为必要。 意定监护监督人被选任之时,意定监护合同生效,基于该合同而产生的代理权也同时生效。从此以后,意定监护受托人作为意定监护人,在意定监护监督人的监督之下,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附随义务。
    • 股东派生诉讼究竟有什么意义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8
      股东拥有派生诉讼诉权的一项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派生诉讼。为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设置,对于防止股东派生诉讼诉权滥用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股东派诉讼的完善还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