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主体方面,公益拆迁中政府是拆迁人,而在非公益拆迁中,开发商是拆迁人。
2、拆迁程序方面,公益拆迁在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要举行听证会论证公益目的和补偿方案,并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第三方主体对公益目的进行确认。
政府征地一般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征收。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而非公益拆迁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再申请土地使用权。
3、在拆迁补偿方面,由于拆迁主体不同,所获得的补偿也会有所不同,公益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根据完善的法律规定确定基本计算方法,非公益拆迁在根据法律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之上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在拆迁补偿方面,对于非公益拆迁,被拆迁人可适当的要高补偿。
4、在强制拆迁的设置上,公益拆迁中政府不得自己执行,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更不可以参与非公益拆迁的强制拆迁,开发商应当通过诉讼申请法院执行判决。如果强制拆迁,那么政府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政府角色方面,在公益拆迁中,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切实代表公共利益,可以在房屋管理部门中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公益拆迁的立项、制定方案、落实补偿安置等工作。在非公益拆迁中,政府必要的时候可退出拆迁第一线,不参与补偿价格的制定以及拆迁谈判等;其次可在适当的时候监督者、管理者和裁决者,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调控和保障,重点解决好困难群众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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