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保人有什么要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10:13:19 349 人看过

对于投保人来说,最重要的是遵循诚信和如实告之原则。比如你参加健康保险,那么你要事先说明是否有疾病在身,参加财产保险,你要说明财产是否存在明显危险因素等等。假如存在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说影响保费的因素,而投保人没有如实告之的话,保险人有权利拒赔。

一、投保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一)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应保险人所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的询问作出如实告知;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以《刑法》第198条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按约缴付保险费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

(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财产保险投保人应当按《保险法》第41条规定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人身保险虽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但为防止道德风险,投保时投保人仍应将被保险人投保其他保险情况告知保险人(该告知为如实告知义务)。

(五)建议被保险人维护标的安全义务

《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六)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七)提供事故证明、资料的义务

《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八)其他不利益

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二、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解除合同是谁

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解除合同的一般是投保人。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里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原因之日起30日以上不行使。

三、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吗

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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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不过要征得被保者的书面同意,可把投保者改为被保者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来获得投保人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而且要注意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投保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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