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1.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的规定;2.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3.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4.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要求;5.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6.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等。
医保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下属单位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科室、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六条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下属单位保密工作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工作人员,保密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科室、下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四)负责审定我局的定密、解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和检查机要、通信、信息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保密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
(二)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避免横传、积压。
(三)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保密守则
第十条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第十一条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第十二条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第十三条不该记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
第十四条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十八条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十九条发现窃密、出卖秘密的,要敢于斗争,坚决揭露。
第四章文件定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文件秘级的确定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二)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密级;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和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科室具体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记录各科室、下属单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文件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制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三)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四)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五)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二十六条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一)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年进行一次;
(二)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如有欠交的文件,必须限期交回;
(三)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上级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清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标明密级;
(二)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话。
第二十八条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交还。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同志,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得给无关的人员阅看。
第六章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档案工作专(兼)职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保证档案资料安全。
第三十条
严格按规定保管密级档案,未经领导同意不准随意将保密档案向外提供或将其内容外传,借阅秘密档案必须按程序报经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第三十一条档案室除局分管、办公室主管领导及档案室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出入档案室。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不符合调阅、借阅密级档案手续的坚决不予调阅、借阅。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守口如瓶,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子女面前谈论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和普通邮件中涉及秘密内容,不允许泄露档案文件秘密。
第三十四条不准携带密级文件外出办事。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翻印、复印、抄录密级文件。
第三十六条不准私自存放密级文件、资料;未经鉴定审核不准私自销毁文件或资料。
第三十七条
保密领导小组对档案保密安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不保密不安全隐患。不隐瞒失密、泄密事故,并对失密、泄密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医保信息保密制度的内容有总则、保密机构、保密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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