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04:00:29 220 人看过

本文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法理分析。论证海运提单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在分析无单放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阐明无单放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论证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系违约与侵权之竞合,其救偿方法应选择追究侵权之连带赔偿责任为宜。最后对一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价其得失。

关键词:提单,无单放货,所有权凭证

海运提单(Billoflading)是在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中十分常用的一类贸易单据和运输单据,是跨国、跨地区贸易结算与远洋运输相结合的产物,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提单法律纠纷,主要包括无单放货、倒签、预借提单和提单批注纠纷三大类。其中后两者是由提单的记载所引发的,具体性技术性的纠纷,人们对之较易形成一致的认识。而对于无单放货,由于它涉及提单本身的形而上思考,故更为深刻而复杂。在学理上,法学家们从不同角度考察提单,对其性质的认识歧见丛生。在相关国际和国内立法上,《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针锋相对,作为调和两者的产物的我国《海商法》,则旗帜有尔鲜明,留下争论余地。而在海事诉讼中,尖锐的利益冲突又使诉讼各方殚精竭虑,妙论叠出,其中不乏言之成理者。全国九大海事法院、各省高院以至最高人民法院对无单放货定性的认识虽未尽一致,但都在各个具体案件的判决书中阐明法理,在审判实践上作出了有益探索。

然而,法的精髓在于统一。唯其统一,法方具有明确性,从而有可预见性,方能实现指引﹑评价﹑预测诸项功能,在一定时期内体现法的稳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对于如何实现公平与正义众说不一,但在众说纷纭间对同类事物区别对待恰是极大的不公平与非正义。而消弭纷争,统一行动,则恰是使各方知所趋避,实现公平正义的不二法门。如何在无单放货问题上统一认识,探索一条道路,使之既能在理论上自圆其说,又能在实践中协调各方利益,这是笔者近年来一直在思考的。今不辞浅陋提出一些心得,就教于方家。

一。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

一般认为,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的收据和物权凭证。在英美法原文上则表述为Evidenceofcantract,Receiptofgood,Docmentoftitle.我国《海商法》亦特此观点,但在措词上略有不同,其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于“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这一用语十分含糊,在实践中引起一定混乱。法院一般认为其系“物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的同义语,并以此判案。律师界有人对此颇有微辞,撰文反对。有学者更利用title一词在英语中有诸多歧义,论证“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并不是物权凭证或所有权凭证。澄清这一问题,对确定无单放货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关系,兹探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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