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亡赔偿将“同命同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4:03:43 118 人看过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议案。《草案》中针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调研中的意见以及外省的做法,做出了同命同价的突破性规定。

会议还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的说明等。

交通事故赔偿应同命同价

现状:目前赔偿金额相差4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我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29.78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80.10元为标准,按20年计算。即2010年甘肃省城镇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238595.60元,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59602元,赔偿金额相差4倍。

据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建设所作的关于《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中介绍,目前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到116000公里,机动车拥有量达到1802772辆,驾驶人达到2122425人。但是实际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道路等级和车辆安全性能偏低、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管理设施和手段滞后等问题。为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科学管理的总体思路,该《草案》参照黑龙江、浙江、江西等省经验,立足本省实际,填补管理空白,解决执法难点、盲点问题。其中就针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就根据调研中的意见以及外省的做法,做了同命同价的突破性规定。

律师:同样损失应有同样赔偿

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国家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公民民事权利平等不仅是指公民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还体现在受到同样损害时有获得同样赔偿的权利。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晓东律师认为,同命不同价是人为地制造等级歧视。在同一个国家里,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之间并无贵贱之分。公民享有的平等权也应体现在伤害赔偿的平等上,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彼此间的平等。不应以职业、出身等因素,去人为地制造等级制度。

校车驾驶员要有三年以上驾龄

校车:要有《校车通行证》

《草案》明确提出,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机动车,应当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通行证》,在车身喷涂统一校车标志、车属单位名称和核载人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连续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非机动车:只能搭载12岁以下人员

针对非机动车辆,《草案》提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自行车,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都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员:酒后驾车最低罚1000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

同时,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等情形,均处以2000元罚款。

行人:故意撞车自己担责

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5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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