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离婚案件管辖的确立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5 17:52:08 295 人看过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写一遍方式离婚。

特殊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监禁的。

3、军人离婚案件

如果原被告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原被告一方为军人的离婚案件,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4、原被告双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离婚案件

原、被告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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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5日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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