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债发行、兑付费用有关事项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27:39 106 人看过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上海市财政局:

你市来电要求再次明确国债发行、兑付费用的使用范围及比例问题,考虑到你市发行兑付数额较大,为使该项费用充分发挥效益,又能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研究答复如下:

1.国债的发行、兑付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宣传、会议、培训、劳务、添置必要的零星设备费用以及适当的奖励。

2.发行、兑付手续费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债发行、兑付等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发行、兑付手续费中用于奖励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发行、兑付费用总额的20%。

3.发行、兑付手续费应按规定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发行、兑付费用可不交营业税,结余可继续留用。

4.对发行、兑付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摊提成本,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21: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税相关文章
  • 关于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事宜的公告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根据各年国债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就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公告如下:1991年发行的国库券,兑付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各财政、银行、邮政网点及城乡信用社、证券公司(证券部),均办理到期国库券兑付业务。1989年向企事业单位及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特种国债,从开出凭证之月起算,持满5年予以兑付,兑付期为6月1日至11月30日。特种国债的兑付事宜,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以前年度到期可以兑付而未按期兑付本息的各年度国债,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兑付期过后,各地设有指定网点办理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1981年至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到今年3月1日已全部到期予以兑付,这部分国库券在1994年12月31日前应全额兑付完毕。
    2023-06-05
    284人看过
  • 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的事项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各省部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二、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认定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请国务院审批。对
    2023-05-04
    406人看过
  •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2〕64号,以下简称《复函》),现将《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各地区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复函》的精神并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加工贸易工作提出的“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指示,抓紧时间做好筹建工作。二、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在土地规划到位,基础设施开发完毕,实现七通一平的地域内进行规划、建设,不得搞新的重复建设,不得另辟新的土地和扩大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
    2023-06-06
    450人看过
  • 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军地联建经营性项目用地是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请示》(大国土房屋发[2005]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明确规定和纪律要求。《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明确规定: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因此,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一律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二、《军用土
    2023-06-05
    124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勘察设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4-5-19【实施日期】2004-5-19【发布单位】【文号】发改办价格(2004)777号外交部办公厅:转来《关于咨询哈尔巴岭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挖掘回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函》(办亚函〔2004〕1055号)收悉。经商建设部,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统问题,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涉及化学武器回收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统,可在石化工程专业调整系统和核化工工程专业调整系数之间选取。考虑到此项工程的危险性和复杂性,可在接近核化工工程的区间选取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统,调整系数具体值的确定由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二、关于收费浮动幅度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工程设计收费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
    2023-06-10
    117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2003]第18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税委会[20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过程中,我们曾考虑将反倾销税的征收决定机构改为财政部,但因有关方面有不同意见,该条例维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确定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行使反倾销税征收决定权的体制。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根据外经贸部对复审案件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作出相应决定。据此,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对依照该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
    2023-06-05
    192人看过
  • 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137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分期建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问题的请示》(川环〔2005〕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2023-04-24
    476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法规名称]: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颁布机构]:国务院法制局[颁布文号]:国法函[1994]73号[颁布时间]:1994-11-22[执行时间]:1994-11-22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你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府法字〔1994〕7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复议管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条中的其他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未加以明确规定的各种管辖,法律或者其他法规和规章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此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3-04-24
    483人看过
  • 关于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认定事项的复函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总参谋部:你部办公厅10月13日来函收悉。关于军事法律顾问的资格认定和工作证的发放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为了在全军开展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我们同意对参加首批“全军军事法律顾问培训班”、的学员中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由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会同我部律师司对其进行法律专业考试,凡考试合格者,发给《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对已具有律师资格的学员,经培训合格后,直接发给《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今后军队的军事法律顾问的资格授予与取消工作,应纳入制度化管理。请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尽早制定《军事法律顾问资格管理办法》,报总参谋部和司法部批准后实施。二、同意以司法部、总参谋部的联合名义,制发《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和《军事法律顾问工作证》。此复。1989年10月21日
    2023-04-24
    131人看过
  •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冀环计字[1992]55号文件《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法排放可否按林格曼黑度计征排污费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对65t/h及以下的非煤粉电站锅炉应执行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该标准“不适应于电站锅炉”是指不适应于大于65t/h的电站锅炉。二、我局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四日发布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13271—91)将在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取代原有的GB3841—83标准。三、根据以上两标准的适应范围和实施年限,你省可以对小于65t/h的非煤粉电站锅炉按林格曼黑度计征排污费。
    2023-06-06
    50人看过
  • 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国土资发[1999]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委员会(计经委),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计划委员会(计经委),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委员会: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决定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1998年增发国债1000亿元的基础上,再向银行增发600亿元长期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这是有效扩大内需,实现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的重要举措。为贯彻中央精神,1998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4号),对促进1000亿元国债投资项目及时,合理用地
    2023-06-10
    128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的复函
    中国气象局:你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中气函[2003]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和第三款“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中的“大于”均应当含本数在内。附: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理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2003年7月16日中气函[2003]11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用航空管制飞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施行后,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第三款“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无人操纵、直径大
    2023-06-08
    438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4-6-23【实施日期】2004-6-23【发布单位】【文号】国法函[2004]253号财政部:你部《关于清理行政许可收费若干问题的函》(财综函[2004]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以及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问题。我办于2004年1月2日公布的《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解答》(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简报》第1期)已经对此作了解答。各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确认的项目为准。二、关于确定资格、资质举行的国家考试是不是行政许可问题。国家考试本身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审查程序。但这些国家考试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行规范。三、关于检验、检测、检疫是不是行政许可的问题。检验、检测、检疫不是行政许可,但
    2023-06-10
    193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发改办工业[2004]10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农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方式是否需要重新核准的问题《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因此,条例规定的是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至于企业采取何种生产方式生产农药以及变更生产方式,均不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二、关于对生产卫生用药和鼠药的企业的管理问题《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
    2023-06-07
    425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税
    词条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更多>

    #营业税
    相关咨询
    • 国务院关于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的批复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1
      增加举借棚改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棚改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地方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项目库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棚改范围、规模(户数或面积)、标准、建设期限、投资计划、预算安排、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 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发函证的规定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11
      1、分清银行余额的询证和银行发生额的询证。 2、正确签章。发函方应该签署公章。复函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数据证明无误、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签署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以单位内部机构公章代替单位公章。 3、如实填写,及时回复。
    • 2019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复函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7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
    • 关于国家机关办理机关函的格式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11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首部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结尾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