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小英嫁到某村七组,但她的户籍没有搬出母亲家。七组经群众代表协商,决定将现有土地按现有人口(减去外出死亡女童人数,再加上婚生人数)分配到户,并确定了原承包地的土地分配方案;2015年8月,七组群众代表讨论形成“七组土地溢出讨论方案”,原告小英未参与分配。洪泽县妇联对原告小英反映的结婚后土地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进行了解释。”据了解,她结婚后户籍没有迁出,所以她负责用地,“2015年10月10日,小英坡家村委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小英的户籍没有迁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在新居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作为七组成员,原告小英虽然嫁到了外村,但在一个村仍有七个户籍。原告小英在妻子家中没有拿到土地和补偿费。因此,原告小英对一个村庄的七组土地享有权利。七组制定的“七组征地分会场讨论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代表参加,并经半数同意的参加人同意。因此,原告小英主张撤销《七组征地外溢土地讨论方案》,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官说:在农村,已婚妇女的权益经常受到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方面的侵害,已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妇女为理由,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权益。本案中,即使村组通过村组群众代表制定的“七组征地和溢地讨论方案”,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小英也有权提起诉讼有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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