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当欧共体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欧共体竞争政策。这种优先适用地位是由共同体市场经济制度以及共同体市场平等、自由及共同市场等基本原则所决定的。
根据《阿姆斯特丹条约》签署后全面修订的欧共体条约第2条,共同体任务是通过建立共同市场和经济与货币联盟以及通过实施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推动共同体内经济生活的协调和平衡发展,实现持续、稳定和有利于环境的增长,提高经济效益和就业率,发展社会保障,改善生活质量,推动成员国间的经济与社会融合。为实现这些任务,条约第3条提出欧共体活动的21项任务和措施,其中包括取消成员国间的关税、配额限制以及其他贸易障碍,制定共同的贸易政策、农业政策和交通政策,建立保护共同体市场的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协调就业政策,统一社会政策,实行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共同体产业的竞争力,推动研究和技术的发展等。上述任务或者措施可以看出,欧共体的竞争政策只是实现共同体一系列目标的一个措施。除了这个政策,共同体还有着其他方面政策,这从而就产生了欧共体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问题,特别是与欧共体产业政策的关系。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竞争政策是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禁止企业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控制企业合并,不允许垄断企业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优势。产业政策则是指国家对具体产业实施的政策,目的是加强产业的竞争力。然而,任何产业政策都会导致对市场现存结构的改变,影响市场竞争。特别是欧共体条约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在第3条作出规定,使两者不可避免发生冲突。随着欧洲共同体发展成一个经济联盟,欧洲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
产业政策
实践中,欧共体的产业政策主要在煤钢共同体得到实施。1951年4月18日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目的是控制德国的重工业,以避免重演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悲剧。条约第3条规定,共同体机构在考虑第三国需求的条件下关注共同体市场的有计划供给,提供激励企业扩大和改善生产能力的前提条件,有计划地扩大生产和实现生产现代化。此外,条约还规定市场需求减少时采取的措施,这包括限额生产、规定最低限价、限制第三国产品的进口等等。20世纪60年代中期,随着亚洲和拉美国家钢铁业的迅速崛起,欧洲钢铁业陷于严重衰退的境地。一方面,随着竞争者的出现,欧洲钢材的销售市场大大缩小了。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和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随着钢铁替代品的出现以及服务市场的发展,人们对钢铁的需求大大减少。在这个期间,欧共体虽然依照其产业政策作出了许多努力,但是欧洲钢铁市场的不景气状况仍然没有根本变化。其原因可归结为三个方面:
(1)企业失灵。许多学者认为,欧洲钢铁企业曾经是创造性的、有活力的和勇于开拓的企业。但是30多年来,它们渐渐失去这些优点。面对变化了的市场,欧洲企业主要采取防御性措施,实行限制进口和国家补贴的政策。此外,这个行业几十年来还有建立卡特尔和采取其他限制竞争措施的传统。这即是说,这个行业不存在有效竞争。
(2)竞争失灵。欧洲钢铁市场是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在经济繁荣时,一个企业扩大投资会刺激其他企业同时扩大投资,从而极易导致行业生产能力过剩。经济不景气时,这种市场上的企业也不会减少生产能力。因为在产品相同且市场透明度很高的情况下,即便低价倾销也不会将任何企业排挤出市场。在少数寡头垄断的欧洲钢铁市场上,市场机制几乎不发生作用。
(3)政策失灵。共同体机构对钢铁业采取的产业政策不仅没有起到积极作用,相反还导致这个行业严重的结构危机,延缓了行业结构调整。欧共体政策失灵的主要原因是,共同体机构对行业前景的预测过度乐观,特别是为扩大行业生产能力,长期给予财政援助。在市场不景气期间,欧共体机构很早就作出禁止降价、限价和禁止进口的决定。欧共体还发布形形色色由国家干预该行业的决定,甚至在共同体内组织超级卡特尔,允许它们依照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市场上合法地进行活动。此外,欧共体机构还不顾欧洲煤钢条约第4条关于禁止国家援助的规定,容忍成员国之间在援助钢铁企业方面的竞争,其结果就是扩大了欧洲钢铁业的生产能力。即欧洲钢铁业的竞争完全被政府的行政干预所取代,这个市场从而长期地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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