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4:02:26 209 人看过

1.分业经营原则。保险的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禁止兼营原则。禁止兼营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而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3.保险专营原则。保险专营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只能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非保险业者不能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保险经营规则的目的是什么?

保险经营规则是指各保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访〔即展业、承保、防灾、理赔、投资)和再保险等保险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保险经营规则既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又是保险企业依法进行自我规范的基本准则。

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社会性的经济和给付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的

安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管理、协调及监督。同时,保险经营具有保障性、负债性、广泛性的特点,确立保险经营规则,有助于防止和控制保险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保险经营效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进而实现保险的职能,发挥保险的作用。

各国确定保险经营规则,其具体目的是:通过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以确保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保险经营员主要的特点在于它的负债性、保障件和广泛性。保险组织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或倒闭,不仅损害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各国保险法都对保险企业的经营作了规范,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防止保险市场过度竞争,以确保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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