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保密及竟业限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20:46:40 349 人看过

可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其实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否离职,无论是否支付的经济补偿,只要该商业秘密还在保密的期限内,作为劳动者一方一直都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无效的,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效力。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因此有人认为此种情况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也要具体区分。

首先,劳动者可以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规定,如果竞业限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条款不是无效,如果是无效条款,这里不可能再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经济补偿的义务。

其次,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这种情形下应当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这一点最迷惑人,很多人都把这种情形理解为是无效的条款,其本质上应当是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是对离职的劳动者在择业范围上进行了限制,为了平衡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于竞业限制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两年,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以及竞业限制等相关的事宜,但是约定的内容必须是要符合法律的规范,如果劳动者有违约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付违约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n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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