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
1.在探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条款,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时,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这一归责原则并非绝对。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时,他们便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一例外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防止了因无端指控而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带来的不公正负担。
3.若建筑物倒塌是因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则侵权责任由他们承担。这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归属,确保了责任追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建筑物倒塌责任承担
1.在建筑物倒塌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首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他们作为建筑物的建设者和施工者,对于建筑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当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导致倒塌并造成损害时,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他们便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防止了无端指控和过度追责。
3.如果建筑物倒塌是因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侵权责任则由他们承担。这包括因不当使用、维护不善、擅自改动等原因导致的建筑物倒塌。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建筑物倒塌追偿权
在建筑物倒塌的案件中,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但他们认为有其他责任人应当对此负责,他们便享有追偿权。
这一权利的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追偿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
2.他们必须能够证明存在其他责任人,并且该责任人对于建筑物倒塌负有直接责任。
3.他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提起诉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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