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纳税人基于其纳税人和公民身份,对国家机关使用政府资金如何监督?
在我国,纳税人基于其纳税人和公民身份,对国家机关使用政府资金的监督途径主要有三:其一,通过自己选举的人民代表对国家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发现国家财政资金被违法或不当使用时可通过自己选举的人民代表提出质询,要求人民代表机关组织调查和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其二,向国家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提出检举、举报,要求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进行检查、调查、审计,如经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检查、调查、审计,认定检举、举报的违法事实成立,可要求其追究违法机关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其三,以纳税人的身份(非一般公民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当使用国家资金的行为违法。
2、纳税人认为国家机关违规使用政府资金时,是否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行使监督权?
实践中这种案例很少,但从法律上看是可以的,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财政资金主要源于纳税人的税款,其违法、不当使用当然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其应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当然,行政诉讼的性质主要是救济性的,其监督性是第二位的,因此,纳税人一般不能仅以监督者的身份起诉,其起诉时,应多少证明自己的利益比一般其他纳税人的利益更多地受到相应被诉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在美国,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即开始承认纳税人的诉讼原告资格,日本则于1962年制定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确立的民众诉讼制度中的“居民诉讼”中允许居民(一般为纳税人)就地方政府“与财务会计有关的行为”提起诉讼。
3、公益行政诉讼在我国是否具有存在的法律依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和条件是什么?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也没有明确排除行政公益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确立的行政诉讼目的和宗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应该是允许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前者起诉的条件应该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如纳税人权、环境权、信息权、正当法律程序权等)受到侵犯”,后者起诉的条件应该是在其他法律监督途径(如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已经穷尽的前提下“实行监察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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