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据,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在当事人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时认定其举证不能;
2、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3、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才可以申请查阅他人提供的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而不适用庭前证据交换或证据披露等一般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4、除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以外,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
证据规则的意义:
1、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故意不提供证据拖延诉讼,或者采取向对方当事人突然提出新证据等诉讼突袭行为,从而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2、防止在当事人查阅了对方资料后,再篡改或伪造书证或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不公正行为的发生,以便于查清船舶碰撞事实真相,正确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2条规定: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第83条: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84条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第85条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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