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标签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1、商品标签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商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2、商品标签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3、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商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装上。
商品标签规范如何规定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商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6、获得质量认证的商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商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7、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商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8、商品标签标注的商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商品条码。
二、标注商品标签必须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按照商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在其商品上标注商品标签,必须真实,并符合以下要求:
1、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自己出具的用于证明商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一般应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附加合格证的商品,可用合格章。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商品上,未经检验的商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得使用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商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者自己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商品名称是区别于此种商品与他种商品的文字标记。要求生产者应当以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及来源,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商品,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时,可以方便地找到生产者,及时处理质量纠纷;同时,也便于商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商品质量状况进行监督。
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生产者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商品标签义务。
4、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限期使用的商品,可以用两种标注方法:一种方法是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两者都不可缺少。另一种方法是可以仅标注失效日期,而可以不再标注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标签。
5、涉及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例如,在燃气热水器上注明注意室内通风字样。法律要求对上述商品标注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是为了保护使用者的安全、健康,以及避免商品因使用不当而损坏。
三、商品标签不全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签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签,其他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签必须真实,并符合相关要求。司法实践中发现涉案商品主要存在以下标注缺失:
1、商品生产信息缺失。商品名称缺失;无厂名、厂址,即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即对于限期使用的商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2、商品质量信息缺失。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无检验合格证明,即销售的商品没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商品执行标准号,即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未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3、商品安全信息缺失。警示标志缺失,即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使用不当,储运中不能倒置,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没有标明有关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转基因食品未标签;保健食品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储运说明,包括储存条件、运输条件等信息缺失。
4、食品营养成分信息缺失。成分或者配料表未标示或标注不全;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未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添加剂标签不全。
5、其他未按强制性规定进行标签。没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商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销售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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