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一个同伙被抓了怎么处理涉及到盗窃罪行的共同犯罪者,应根据他们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作用,依法加以定罪量刑。具体来说,对于那些在共同犯罪中担任领导者(即组织或引领犯罪团伙实施犯罪行为)或起到主要推动作用的人(被称为主犯),他们应该对自己参与或者策划的所有犯罪活动负有刑事责任;而对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的人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轻判、减轻惩罚甚至豁免于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盗窃罪一个人判多久在对盗窃罪量刑时,通常会考虑到被盗财物的市场价格、犯罪情势的恶劣程度以及罪犯的累犯史等多重因素。通常情况下,对金额数值较大的案件,可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处以罚金;若涉及金额比较大,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那么就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涉及盗窃罪行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每个同案犯都应当依据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和参与程度来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接受适当的法律制裁。具体而言,对于那些在共同犯罪中担当组织者或者是引领犯罪团伙进行违法活动的“领导者”,亦或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主导推进作用的被称作“主犯”之人,他们应当为自己所涉及或策划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反之,对于那些在共同犯罪中仅发挥次要或者辅助性角色的“从犯”,则应给予适当的轻判、减轻处罚乃至豁免于罚。
-
被抓后如何处理盗窃罪
209人看过
-
盗窃电缆线被抓获,盗窃罪怎么处罚
426人看过
-
合伙盗窃只抓到一人另一人跑了怎么判
60人看过
-
警方抓获盗窃罪怎么处理
374人看过
-
盗窃罪一年内被抓两次怎么判
488人看过
-
盗窃罪同伙犯罪如何处理?
103人看过
-
抓到盗窃罪同伙怎么办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13属于盗窃罪的共犯,按照其在这一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其中,对于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一个同乡犯罪被抓了,关于盗窃罪的犯罪中止如何处理?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31盗窃有犯罪中止吗 盗窃罪是有犯罪中止的,如果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的,就是犯罪中止。 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不要求行为人基于真诚的悔悟彻底放弃一切犯意,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 例如,甲抢劫妇女乙的财物,经乙苦苦哀求,甲决定不抢劫,但随后实施了猥亵行为,趁被害人转身穿衣服之际,甲将其财物拿走。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
-
多次盗窃未被抓获,抓住后,盗窃罪中多次盗窃怎么处理?辽宁在线咨询 2022-12-12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3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是多次盗窃,多次盗窃行为不会被数罪并罚,但是如果在盗窃中有其他行为犯罪则可能数罪并罚。
-
男子伙同他人盗窃五金店被抓,盗窃罪怎么判刑?盗窃罪怎么判刑??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6男子伙同他人盗窃五金店被抓,盗窃罪怎么判刑湖南省邵阳市吕某某、蒋某、刘某、毛某某等人于2008年5月20日驾车路过旬阳县城,因车辆损坏修理费用不足四人便进入一家五金店,盗走电线电缆450公斤,价值人民币26113.5元。后吕某某、蒋某、刘某三人被捕,毛某某驾车逃逸。2008年5月30日,毛某某与他人合伙将电线电缆变卖,分得赃款3000元。2008年11月11日,法院先行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某
-
一同事盗窃被抓了盗窃罪逮捕适用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25,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